下面是引用 X19841014 于 2011-05-01 14:24 发表的 :
若个人理解无误,楼上大大所谓之「必要性」系指故意之防卫行为,
惟尚有不解之处,系大大所言:「防卫行为不具必要性」。
防卫行为不具必要性,系指类似案例(EX:遭他人辱骂,防卫者欲打瞎行为人之眼睛却爆头。)之情形?
其可能系防卫过当亦可能为权力滥用而异其效果。
本回覆系为确认个人理解与大大所言有无相歧之处,并谢大大回覆。
以上应该是法益重大失衡!!!因生命为无价之物而单纯辱骂不会夺其性命!!故保全法益严重失衡的特别情形!!!
唯主张正当防卫之衡平性基本上都要由法官论定吧!!!有时保全财产对上生命法益还是得主张(我们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阿!!)!!
都要视其当时情况!!!一般题目不会像判决书那样把当时情形都写出来!!!所以都要拟制!!!有些题目很明显就是可以主张!!
像这题应该不是国考题目吧!!顶多是课本的范例!!要给人家当例子用的!!!所以相信老师也不会用这种题目做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