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X19841014 於 2011-05-01 14:24 發表的 :
若個人理解無誤,樓上大大所謂之「必要性」係指故意之防衛行為,
惟尚有不解之處,係大大所言:「防衛行為不具必要性」。
防衛行為不具必要性,係指類似案例(EX:遭他人辱罵,防衛者欲打瞎行為人之眼睛卻爆頭。)之情形?
其可能係防衛過當亦可能為權力濫用而異其效果。
本回覆係為確認個人理解與大大所言有無相歧之處,並謝大大回覆。
以上應該是法益重大失衡!!!因生命為無價之物而單純辱罵不會奪其性命!!故保全法益嚴重失衡的特別情形!!!
唯主張正當防衛之衡平性基本上都要由法官論定吧!!!有時保全財產對上生命法益還是得主張(我們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權阿!!)!!
都要視其當時情況!!!一般題目不會像判決書那樣把當時情形都寫出來!!!所以都要擬制!!!有些題目很明顯就是可以主張!!
像這題應該不是國考題目吧!!頂多是課本的範例!!要給人家當例子用的!!!所以相信老師也不會用這種題目做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