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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10-05-23 12:00 發表的 一題刑訴選擇--關於傳聞法則之排除: 下列證據,何者可逕依傳聞證據法則排除之?A.警員執行巡邏職務,所製作之紀錄B會計人員依業務作業程序,所作成之文書C目擊證人親自接受媒體採訪,所作成之文字報導D目擊證人關於案發時地四周群眾之驚駭反應,所作證言答案為C,可以幫忙解釋一下嗎??C和D有何不同呢?
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5-23 16:33 發表的 : 我的回答:因為接受媒體採訪後,其所作成之文字報導,可依傳聞證據法則排除之的原因有二。第一,透過媒體採訪之文字報導,其在證據證明力上因已經轉手而減弱(經媒體轉述之文字報導),非如D選項直接採納目擊證人之證言。簡單講就是經過了轉手這個動作行為。第二,媒體的公信力。媒體因自己喜好對新聞報導加工減料是屢見不鮮,所以已非可靠之證據來源。
下面是引用 liton441 於 2010-05-23 20:04 發表的 : D目擊證人關於案發時地四周群眾之驚駭反應,所作證言D是目擊證人對於現場群眾反應的描述 這只是狀況的形容 群眾的驚駭反應根本稱不上是證據 故也沒排除的必要 只是沒有用罷了
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10-05-23 18:08 發表的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此即傳聞法則之適用及排除之明文。本題D選項之情形所以異於C選項,實則證言兩字使然,要非所謂媒體公信力或轉手減落云云。所謂證言,係被告以外之人如證人等於審判或偵查中所為之陳述,而依證據排除法則,證人並應經具結,其證言始得作為為證據。是C選項得依傳聞證據法則排除,實乃符合本法159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與傳聞法則之例外,亦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