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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2010-05-23 12:00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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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2010-05-23 16:3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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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10-05-23 12:00 發表的 一題刑訴選擇--關於傳聞法則之排除: 我的回答: 因為接受媒體採訪後,其所作成之文字報導,可依傳聞證據法則排除之的原因有二。 第一,透過媒體採訪之文字報導,其在證據證明力上因已經轉手而減弱(經媒體轉述之文字報導),非如D選項直接採納目擊證人之證言。簡單講就是經過了轉手這個動作行為。 第二,媒體的公信力。媒體因自己喜好對新聞報導加工減料是屢見不鮮,所以已非可靠之證據來源。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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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2010-05-23 18:08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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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5-23 16:33 發表的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此即傳聞法則之適用及排除之明文。本題D選項之情形所以異於C選項,實則證言兩字使然,要非所謂媒體公信力或轉手減落云云。所謂證言,係被告以外之人如證人等於審判或偵查中所為之陳述,而依證據排除法則,證人並應經具結,其證言始得作為為證據。是C選項得依傳聞證據法則排除,實乃符合本法159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與傳聞法則之例外,亦不相符。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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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on441
2010-05-23 20:04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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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目擊證人親自接受媒體採訪,所作成之文字報導
D目擊證人關於案發時地四周群眾之驚駭反應,所作證言 -..- 這只是文字遊戲 C是目擊證人對於案件之陳述 可為證據 但是目擊證人並非在審判外或偵查中向司法官 檢察官之陳述 故無證據能力 D是目擊證人對於現場群眾反應的描述 這只是狀況的形容 群眾的驚駭反應根本稱不上是證據 故也沒排除的必要 只是沒有用罷了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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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2010-05-23 23:19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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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10-05-23 18:08 發表的 : 大大您好,照以下資料所顯示出來的訊息,傳聞法則之證據是否為有效可用之判斷,似乎是以參考整個過程來做整體評價,非侷限在法條規定上,只是法條所規定之事項,是在常理來說容易產生證據證明力真實性不足問題,大大所提證言具結與否應該並非判斷邏輯中心(因),而是思考判斷後歸納出容易在證明力出現問題的環節之一(果),故只要證據著實可信時,也可採納未經具結之證據。內容資料顯示,美國因此規定了傳聞法則三十多種例外可採納規定,而在實際判例上更可歸納出一百多種例外採納狀況,備受批評,許多國家也因後來許多實務上的檢討發現,當初傳聞法則的立法是有問題的,所以做了許多補強動作,而當然,這也是我國目前極具爭議的地方。 我的建議是,證據是否可採納,應考量整體狀況來判斷,並非由某個環節缺失就做出判斷,而當然這不是會完全沒有誤判產生空間的做法,只是相對比較後,更趨完美的實際作法。 PS: 「 刑事訴訟法最新增修之檢視」 學術研討會 http://www.angle.com.tw/supply_pdf/supply16-1.pdf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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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tungtw
2010-07-02 21:56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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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何選c不選d
誠如洪灋先進所言 c是標準的傳聞證據,必須依傳聞法則予以排除 d是證言,顯然證人已於審判中到場陳述,當然不是傳聞證據,不可依傳聞法則予以排除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