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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座若認為228足夠,偵訊筆錄,進而到251足為判刑,行為人又不認罪,那百分百起訴.若認罪則聲請簡易處刑.(135不是重罪?) 法官的認定,問雙方後看影帶,真如警詢及偵訊筆錄所載的事實(被勸導又不服,反嗆),且拒捕,又傷警員,屬實.那麼就構成要件符何了. 錄音或錄影,有爭執時,當物證必須播放(勘驗),重要時間也要印出來. 另外,若是就有無社會秩序維護法,需要警員去取締,那是另外一個原因問題.只要警員表明其在執行公務,客觀也在執行,就算真的查無任何違規事實,也算是執行公務.何況本件,行為人一定客觀上有那種行為,才會不服.另外帶回去警局,一定拍照存證,(有沒有露底)很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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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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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8 2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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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o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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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4-08 23:28 發表的 :   另外,若是就有無社會秩序維護法,需要警員去取締,那是另外一個原因問題. 只要警員表明其在執行公務,客觀也在執行,就算真的查無任何違規事實,也算是執行公務. 請問"只要表明"就好嗎? 若"負責 A 勤務的警察"表示"他在執行B勤務",那也行嗎? 若警察執法不當,只要他表明"是在執行公務"的話, 民眾都不能拒絕他們的任何要求嗎? 例如,警察要是要求民眾跪下,有表明"是在執行公務"的話, 那麼民眾不跪的話,也算"妨礙公務"嗎? 軍人要遵守上級命令! 但要是長官下令屠殺善良市民的話(明顯長官有違法),下屬軍人要是"不從"的話,也算"抗命"嗎? 我認為既然政府機器聲稱是在服務人民,所以"執行公務"&"軍隊命令"應該是在"保護國人"才是. 若有違背這原則,那麼所謂的"公務"&"命令"就不能算是"公務"&"命令"了才是. 再舉個例, 海關有授權給海關官員,可以給"要過海關的人員"進行搜身! 但,也是有規定的,例如要"女性海關官員"才能給"女性"搜身. 要是有"男性關員"硬要"女性人員"脫衣"讓他搜身, 只要他說是"是在執行公務"的話,"過海關的女性遊客"都不能拒絕嗎? 題外話, 有很多案例,"假警察"假冒"警察"擄走女學生, 就是騙女學生說"我是在執行公務,...拒絕的話就是 妨礙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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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歐洲 |  Posted:2010-04-08 2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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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上我認為那個警察本身就有問題,中和中正路上的檳榔攤何其多,  電視上看到那個女孩子的穿著在那邊應該算是還好的.警察再執勤時有一  定的規定,基本上警察自己一個單獨在那裡,裡面一定有問題. 而且我覺得 這位警察很明顯就是故意要引起衝突,而行使公權力的.基本上2方面都有問題 ,一個濫用公權力一個想紅,才會把事情稿的這麼大.       其實警察不為人知的黑暗面真的是太多了,也不用多去討論,如果今天是  公權力遭濫用而衍生出來的人民對抗行為呢?刑法講究主客觀因素及因果關係  ,如果真的檢察官要查的話,裡面一定有內幕的,聽說他是想追另一家檳榔攤的小  姐啦!如果真是這樣那還算好,怕是怕內幕是警界的一堆陋習.       身為法律人,我反而比較想知道的是為什麼這個警察違反執勤的相關規定,自己  單獨一人前往,而且很明顯的是選擇性的取締.真的要辦妨礙公務,也許會開花結果咧  ,呵呵.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4-09 00:3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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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4-09 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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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執行執務,有一定的程序, 如出示證件,告知...,所以主觀有,客觀也有,雖然沒有抓到證據,也是執行公務. 另外若有扣人扣物等也要交回的. 因此,回覆二樓.重點在有無捉到犯罪事實.因此,本件若果真查無底褲行為問題(雙方各持一詞時),則還是執行公務. 只是其程序是否過當...., 警方的舉證,只能拍證當天的穿著或問行為人和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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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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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9 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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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一: 1.該女可能涉及妨害公務罪,惟需檢視佐證能否完備,否則宜作不起訴處分為宜,或以侮辱公務員罪起訴. 2.員警已規勸該女服裝,如未達妨害風化之標準,其並無逗留於該檳榔攤之必要,論其執行公務,尚非無疑義. 3.刑法第135條之妨害公務罪,其強暴脅迫雖不以令人無法抗拒為必要,惟仍需以有形的物理力直接或間接加諸於人,本案該女對警國罵時,該員警除作言語挑釁外,並無任何開單舉發或其他需逮補之公務執行中,顯難認定該女成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4.綜上,妨害公務罪以不起訴處分為宜,另以侮辱公務員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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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9 0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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