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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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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時事題-針對日前檳榔西施遭側摔一案,刑法上之妨害公務是否成立?
新聞轉述自【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台北縣中和市昨(六)日晚間發生一起疑似員警執勤過當的意外,一名檳榔西施因穿著透明薄紗並露出底褲招攬客人,遭路過執勤員警當場勸導,未料雙方因此發生衝突,該名員警將西施施以柔道側摔後,上銬帶回警局,雙方互控傷害罪,另該名西施另涉妨害公務罪,已被移送地檢署偵辦。

    台北縣中和市昨(六)日晚間,一名約80公斤的壯漢員警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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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10-04-08 23:01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8 22:06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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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座若認為228足夠,偵訊筆錄,進而到251足為判刑,行為人又不認罪,那百分百起訴.若認罪則聲請簡易處刑.(135不是重罪?)
法官的認定,問雙方後看影帶,真如警詢及偵訊筆錄所載的事實(被勸導又不服,反嗆),且拒捕,又傷警員,屬實.那麼就構成要件符何了.
錄音或錄影,有爭執時,當物證必須播放(勘驗),重要時間也要印出來.
另外,若是就有無社會秩序維護法,需要警員去取締,那是另外一個原因問題.只要警員表明其在執行公務,客觀也在執行,就算真的查無任何違規事實,也算是執行公務.何況本件,行為人一定客觀上有那種行為,才會不服.另外帶回去警局,一定拍照存證,(有沒有露底)很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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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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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8 23:28 |
leoche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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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4-08 23:2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另外,若是就有無社會秩序維護法,需要警員去取締,那是另外一個原因問題.
只要警員表明其在執行公務,客觀也在執行,就算真的查無任何違規事實,也算是執行公務.
請問"只要表明"就好嗎?

若"負責 A 勤務的警察"表示"他在執行B勤務",那也行嗎?
若警察執法不當,只要他表明"是在執行公務"的話,
民眾都不能拒絕他們的任何要求嗎?
例如,警察要是要求民眾跪下,有表明"是在執行公務"的話,
那麼民眾不跪的話,也算"妨礙公務"嗎?

軍人要遵守上級命令!
但要是長官下令屠殺善良市民的話(明顯長官有違法),下屬軍人要是"不從"的話,也算"抗命"嗎?

我認為既然政府機器聲稱是在服務人民,所以"執行公務"&"軍隊命令"應該是在"保護國人"才是.
若有違背這原則,那麼所謂的"公務"&"命令"就不能算是"公務"&"命令"了才是.

再舉個例,
海關有授權給海關官員,可以給"要過海關的人員"進行搜身!
但,也是有規定的,例如要"女性海關官員"才能給"女性"搜身.
要是有"男性關員"硬要"女性人員"脫衣"讓他搜身,
只要他說是"是在執行公務"的話,"過海關的女性遊客"都不能拒絕嗎?

題外話,
有很多案例,"假警察"假冒"警察"擄走女學生,
就是騙女學生說"我是在執行公務,...拒絕的話就是 妨礙執行公務"!!!


[ 此文章被leochen在2010-04-09 00:0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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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4-08 23:44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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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一定有的,不管該女子是犯下妨害風化或是公然侮辱,對於危險性本來就欠缺,卻用柔道去對付該女子,有違比例原則之精神
既然過當,就有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的罪名,因為過當的關係,我想那女生把他手虎口弄傷也算是正當防衛吧。

接下來就看法院要不要幫那警察了...這次的事件鬧得真難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4-09 00:07 |
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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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上我認為那個警察本身就有問題,中和中正路上的檳榔攤何其多,
電視上看到那個女孩子的穿著在那邊應該算是還好的.警察再執勤時有一
定的規定,基本上警察自己一個單獨在那裡,裡面一定有問題. 而且我覺得
這位警察很明顯就是故意要引起衝突,而行使公權力的.基本上2方面都有問題
,一個濫用公權力一個想紅,才會把事情稿的這麼大.
      其實警察不為人知的黑暗面真的是太多了,也不用多去討論,如果今天是
公權力遭濫用而衍生出來的人民對抗行為呢?刑法講究主客觀因素及因果關係
,如果真的檢察官要查的話,裡面一定有內幕的,聽說他是想追另一家檳榔攤的小
姐啦!如果真是這樣那還算好,怕是怕內幕是警界的一堆陋習.
     身為法律人,我反而比較想知道的是為什麼這個警察違反執勤的相關規定,自己
單獨一人前往,而且很明顯的是選擇性的取締.真的要辦妨礙公務,也許會開花結果咧
,呵呵.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4-09 00:3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4-09 00:30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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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先最重要的:"依法執行公務"之有無!!
二我也是鍊柔道的,針對他得摔法說真的的確有點重

問題一:
如果你是檢察官,是否會依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舉證事由為何?如何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訴245偵查不公開,呵呵~~只不過以警方移送針對前提"依法執行"為斷
  至於舉證傳來問案最快,至於職權上面刑訴252~255加以審查!!
問題二:
如果你是法官,而檢察官依妨害公務罪起訴,提出案發當時錄影及錄音作為證據,你會如
何判決?
->還是老話,判斷"依法執行"之有無,縱原告具有錄影及錄音作為證據,非能判
  斷為合法前提之下,該西施有無犯罪之成立並非無疑;又針對警方於依法執行之
  行為及手段亦難謂認為適法及合乎必要~~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9 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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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執行執務,有一定的程序,
如出示證件,告知...,所以主觀有,客觀也有,雖然沒有抓到證據,也是執行公務.
另外若有扣人扣物等也要交回的.
因此,回覆二樓.重點在有無捉到犯罪事實.因此,本件若果真查無底褲行為問題(雙方各持一詞時),則還是執行公務.
只是其程序是否過當....,
警方的舉證,只能拍證當天的穿著或問行為人和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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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9 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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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1.該女可能涉及妨害公務罪,惟需檢視佐證能否完備,否則宜作不起訴處分為宜,或以侮辱公務員罪起訴.
2.員警已規勸該女服裝,如未達妨害風化之標準,其並無逗留於該檳榔攤之必要,論其執行公務,尚非無疑義.
3.刑法第135條之妨害公務罪,其強暴脅迫雖不以令人無法抗拒為必要,惟仍需以有形的物理力直接或間接加諸於人,本案該女對警國罵時,該員警除作言語挑釁外,並無任何開單舉發或其他需逮補之公務執行中,顯難認定該女成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4.綜上,妨害公務罪以不起訴處分為宜,另以侮辱公務員罪起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9 0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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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妳罵我?」
顏如憶:「罵你剛好!」

顏如憶:「你哭爸(台語:靠北)!」
員警:「妳罵我什麼?」
顏如憶:「有種你打我,快一點。」
員警:「你妨礙公務了。」
顏如憶:「XXXXX(五字經)!」

員警:「你手不要碰我喔!怎樣啦!」
顏如憶:「我就妨礙你不行?」
http://www.nownews.com/201...2589348.htm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4-09 0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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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我對實事不太想去評論
因為資訊不對等
上面那一段是第三天才知道
何況中文那麼難
光一個
((你小心一點))
口氣平上去入就是不同意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4-09 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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