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yeatyeats 於 2010-01-10 14:43 發表的 [行政法]行政處分一般處分的區別:
下列關於行政處分概念的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發生時的效果皆屬公法上的法律效果
B‧行政處分皆屬單方之行政行為
C‧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皆應特定
D‧行政處分皆應由公法人之行政機關作出
答案:B
依照【訴願法第3條】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可是,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這句話在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是被稱作一般處分,請問依此而論,一般處分是包含在行政處分裡面嗎?因為做這題的時候看到選項C被搞混了,煩請解惑,謝謝
1.紅字部份的法條引錯了
2.本題其實是考行政處分的一般概念
行政程序法92條第二項關於一般處分的規定
是在第二章 行政處分的第一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因此可以理解為一般處分也是廣義的行政處分
下列關於行政處分概念的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發生時的效果皆屬公法上的法律效果
-->錯,行政處分亦可能發生私法上的效果,例如依戶籍法結婚登記後,即產生民法上結婚的效果
B‧行政處分皆屬單方之行政行為
-->正確,參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一項之定義
C‧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皆應特定
-->錯,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二項之一般處分,其相對人即非特定
D‧行政處分皆應由公法人之行政機關作出
-->錯,於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即可能由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三項、第16條,訴願法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