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事假是要扣薪的,家庭照顧假則是要看假的性質
參考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0條第1項:「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第20條第2項:「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請參閱網址: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00:1804289383:f:NO%3DC703616*%20OR%20NO%3DC003616%20OR%20NO%3DC103616$$4$$$NO)
勞動基準法:
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來了!!請注意『事假以外期間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這句話,就代表除了事假以外,其他假基本上雇主是要給薪的,所以才會有下面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的規定內容)
(請參閱網址: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00:1804289383:f:NO%3DC701139*%20OR%20NO%3DC001139%20OR%20NO%3DC101139$$4$$$NO)
勞工請假規則:
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請參閱網址: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N003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