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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對於自由時報刊載:「國考參考答案,不得據以訴願」澄清說明
考選部對於自由時報刊載:「國考參考答案,不得據以訴願」澄清說明
【2009/2/27更新】

一、 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人,因成績未達及格標準60分,未獲及格,不服本部不予及格之處分,提起訴願。本部依據考試院院會決議,就本案始末、現行相關法規規定、歷年國家考試申論式試題重新評閱補行錄取案例、本案爭點及問題進行分析,並參酌相關文獻研究、司法實務見解及鈞院委員發言意見,擬具建議改進方案,報請考試院審議。本案尚待考試院院會討論定案後,本部始得據以辦理相關事宜。
二、 依典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閱卷委員應依據法定職權,運用其學識經驗,就應考人之作答內容為客觀公正之衡鑑。依大法官釋字第319號、382號及462號之理由書意旨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475號判決,考試決定涉及專業及教育判斷,其所依據之判斷基礎事實無法展現於法院之前,以供審查。且在作成決定時,非僅就當事人個人之表現單獨觀察,而係與其他應考人一併為觀察評量,且司法審查機關難以重建現場,應尊重典試委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決定。95年中醫師特考閱卷委員依典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應考人之作答內容為客觀公正之衡鑑,且所有試卷各題均由同一位閱卷委員以同一專業標準評閱,閱卷委員給予訴願人之作答內容配分一半分數,亦為行使其依專業綜合判斷試卷作答內容評分之權利。因此,參考答案對閱卷委員不全然具有拘束力,仍應尊重閱卷委員之專業性與屬人性判斷,以維護考試之安定性。
三、本部辦理國家考試均依據典試法規定遴聘符合資格規定之閱卷委員,並依據閱卷規則規定,於各項考試閱卷前,召開試卷評閱標準會議,對於試題、參考答案及評閱標準進行討論,並由閱卷委員據以進行試卷評閱,閱卷評分均具有相當嚴謹度及公信力。本部一向重視應考人之權益,尊重並樂於傾聽應考人之心聲,本案並已尊重訴願決定進行本部法制及制度之通盤檢討,有關典試法之研修,本部將邀集學者專家開會,廣徵各界意見,另案提報考試院院會審議,以充分維護國家考試公信力,並保障應考人權益。

轉載考選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7 1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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