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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选部对于自由时报刊载:「国考参考答案,不得据以诉愿」澄清说明
考选部对于自由时报刊载:「国考参考答案,不得据以诉愿」澄清说明 【2009/2/27更新】
一、 95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中医师考试应考人,因成绩未达及格标准60分,未获及格,不服本部不予及格之处分,提起诉愿。本部依据考试院院会决议,就本案始末、现行相关法规规定、历年国家考试申论式试题重新评阅补行录取案例、本案争点及问题进行分析,并参酌相关文献研究、司法实务见解及钧院委员发言意见,拟具建议改进方案,报请考试院审议。本案尚待考试院院会讨论定案后,本部始得据以办理相关事宜。 二、 依典试法第24条第1项规定,阅卷委员应依据法定职权,运用其学识经验,就应考人之作答内容为客观公正之衡鉴。依大法官释字第319号、382号及462号之理由书意旨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诉字第475号判决,考试决定涉及专业及教育判断,其所依据之判断基础事实无法展现于法院之前,以供审查。且在作成决定时,非仅就当事人个人之表现单独观察,而系与其他应考人一并为观察评量,且司法审查机关难以重建现场,应尊重典试委员本于专业及对事实真相之熟知所为之决定。95年中医师特考阅卷委员依典试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就应考人之作答内容为客观公正之衡鉴,且所有试卷各题均由同一位阅卷委员以同一专业标准评阅,阅卷委员给予诉愿人之作答内容配分一半分数,亦为行使其依专业综合判断试卷作答内容评分之权利。因此,参考答案对阅卷委员不全然具有拘束力,仍应尊重阅卷委员之专业性与属人性判断,以维护考试之安定性。 三、本部办理国家考试均依据典试法规定遴聘符合资格规定之阅卷委员,并依据阅卷规则规定,于各项考试阅卷前,召开试卷评阅标准会议,对于试题、参考答案及评阅标准进行讨论,并由阅卷委员据以进行试卷评阅,阅卷评分均具有相当严谨度及公信力。本部一向重视应考人之权益,尊重并乐于倾听应考人之心声,本案并已尊重诉愿决定进行本部法制及制度之通盘检讨,有关典试法之研修,本部将邀集学者专家开会,广征各界意见,另案提报考试院院会审议,以充分维护国家考试公信力,并保障应考人权益。
转载考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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