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考應考年齡上限將全面檢討放寬
【2007/12/10更新】考選部日昨邀集司法院、法務部、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調查局等各公務人員特考用人機關,以及銓敘部、人事行政局等分發機關,研商各種公務人員特考放寬應考年齡及兵役條件事宜會議。按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亦曾函覆考選部表示,各項公務人員特考規則若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其就應考年齡所為之規範,尚未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惟憲法第18條規定,應考試服公職為人民基本權利,考選部及用人機關仍應本諸權責就各該考試所限制之條件,檢討其是否合理及必要,始依法為適當之比例原則限制,以達就業平等之目的。考選部遂邀集各公務人員特考用人機關會商鬆綁事宜。
會中做成初步結論:壹、應考年齡部分:一、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特考、稅務人員特考、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特考、國防部文職人員特考、關務人員特考、海岸巡防人員特考等,刪除應考年齡上下限。二、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放寬至18歲以上35歲以下。三、外交領事人員特考、國際新聞人員特考、國際經濟商務人員特考放寬至18歲以上45歲以下。四、民航人員特考放寬為18歲以上45歲以下(飛航管制科為18歲以上35歲以下)。五、司法人員特考三等維持原規定18歲以上55歲以下,四等放寬為18歲以上45歲以下(執達員科別為55歲以下)。六、警察人員特考維持原規定,二等為18歲以上42歲以下,三、四等為18歲以上37歲以下。基層警察人員特考放寬為18歲以上30歲以下。七、調查人員特考放寬為18歲以上35歲以下。貳、兵役設限部分: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特考規則中之「服役中男性應考人需於筆試考畢次日起四個月內退役始得報考」規定刪除,其餘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基層警察人員特考,為配合其特殊用人需要,則仍維持原兵役限制。前述決定未來仍將透過各該考試規則修正,報請考試院通過後始能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