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特考应考年龄上限将全面检讨放宽
【2007/12/10更新】考选部日昨邀集司法院、法务部、国家安全局、法务部调查局等各公务人员特考用人机关,以及铨叙部、人事行政局等分发机关,研商各种公务人员特考放宽应考年龄及兵役条件事宜会议。按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规定: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年龄…为由,予以歧视;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从其规定。另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亦曾函覆考选部表示,各项公务人员特考规则若符合法律授权明确性,其就应考年龄所为之规范,尚未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规定。惟宪法第18条规定,应考试服公职为人民基本权利,考选部及用人机关仍应本诸权责就各该考试所限制之条件,检讨其是否合理及必要,始依法为适当之比例原则限制,以达就业平等之目的。考选部遂邀集各公务人员特考用人机关会商松绑事宜。
会中做成初步结论:壹、应考年龄部分:一、专利商标审查人员特考、税务人员特考、社会福利工作人员特考、国防部文职人员特考、关务人员特考、海岸巡防人员特考等,删除应考年龄上下限。二、国家安全情报人员特考放宽至18岁以上35岁以下。三、外交领事人员特考、国际新闻人员特考、国际经济商务人员特考放宽至18岁以上45岁以下。四、民航人员特考放宽为18岁以上45岁以下(飞航管制科为18岁以上35岁以下)。五、司法人员特考三等维持原规定18岁以上55岁以下,四等放宽为18岁以上45岁以下(执达员科别为55岁以下)。六、警察人员特考维持原规定,二等为18岁以上42岁以下,三、四等为18岁以上37岁以下。基层警察人员特考放宽为18岁以上30岁以下。七、调查人员特考放宽为18岁以上35岁以下。贰、兵役设限部分:社会福利工作人员特考规则中之「服役中男性应考人需于笔试考毕次日起四个月内退役始得报考」规定删除,其余国家安全情报人员特考、基层警察人员特考,为配合其特殊用人需要,则仍维持原兵役限制。前述决定未来仍将透过各该考试规则修正,报请考试院通过后始能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