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冰大這一段來看(若非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把風者,則非共同正犯)
那是否可以代表把風這一個行為對於搶劫來說並不算是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
只是因為共同正犯的關係把風才會算入搶劫裡.
幫助犯實務上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如果直接用這個帶上去...
D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從事之行為也不是搶劫的構成要件行為
這樣去論D幫助犯因該可以吧?
在亂一下...
功能支配:多數人出於共同的行為決議,彼此分工協助,各自分擔參與構成要件行為的實行,或是`形式上雖無實行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但是經由符合目的角色分配而法於犯罪之完成有所貢獻.
而把風這一行為因該就是`形式上雖無實行構成要件該當行為`這一段,因此如果D與其他人並無共同的行為決議,則D不算是共同正犯.
那把風就不是強盗的構成要件了吧~~~~~
所以我上面的想法因該行的通吧~
D對該行為有支配力嗎?
......這個是要看D的主觀嗎?主觀上如果出於幫助.那上面的說法因該行的通
......主觀上是以自己犯罪的意思(比如說跟被搶的人本來就有仇,還真希望你被搶),而想利用即成的事實逹成犯罪,那....有沒有正犯後正犯的問題丫?
如果你覺的我是來亂的~~~那~~~~麻煩一下..把我打醒..我能想到的只有這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