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741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xenia_jj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期末作業-刑訴案例
老師出的期末案例。只出案例沒出問題,要自列問題點 ><。才上十一堂課就出這魔大篇的案例,好嚇人。求解。

題解:

請先從題目抽出案例事實和刑訴有關的有那些?請條列並申論之。 
那些事實沒有明文規定無法條適用,但有實際爭議點的?
或可用其它的法條來分析解釋運用?案例有關如盤查、出示、警察職權法、合法性?

 
  深夜一點,值班員警A走出派出所準備到對面超商購買食物充飢,經某大樓騎樓時,發現有一男子甲正要發動機車,不過,卻不時左顧右盼,似乎正在等人,A頓覺該人形跡可疑,於是上前盤查,要甲出示身份證。甲表示未帶在身上,即發動機車要離去,A即拉住機車車頭不讓甲離開,兩人正在拉扯時,另一男子乙從後靠近A且勒住A脖子,A腹背受敵,奮力扺抗,三人打成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人性對不可掌控物的掌控欲是種詭譎的東西,永遠消失不了!
感情太重‧生活的方式太輕‧矛盾的無法逃脫,
每個人、每段關係都以一種畸形的窘境存在著~狀態平衡!

XeniaJJ.com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8 13:42 |
車文傑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uote]下面是引用 xenia_jj 於 2009-12-08 13:42 發表的 期末作業-刑訴案例: 到引言文
老師出的期末案例。只出案例沒出問題,要自列問題點 ><。才上十一堂課就出這魔大篇的案例,好嚇人。求解。
題解:

請先從題目抽出案例事實和刑訴有關的有那些?請條列並申論之。 
那些事實沒有明文規定無法條適用,但有實際爭議點的?
.......[/quote

 
深夜一點,值班員警A走出派出所準備到對面超商購買食物充飢,經某大樓騎樓時,發現有一男子甲正要發動機車,不過,卻不時左顧右盼,似乎正在等人,A頓覺該人形跡可疑,於是上前盤查,要甲出示身份證。甲表示 未帶在身上,即發動機車要離去,A即拉住機車車頭不讓甲離開,兩人正在拉扯時,另一男子乙從後靠近A且勒住A脖子,A腹背受敵,奮力扺抗,三人打成一團。 

A:

此處所涉及者跨及警察行政上危害之預防及司法上之犯罪追緝,試以警職法及刑訴法分析之:

1. 依據警職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警察於公共場所得對有具體危害或抽象危害發生之嫌疑人進行身分查證,若經查證後仍無法確認其身分者,得以強制力將嫌疑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另依社秩法第六七條,警察依法所為之人別訊問有以罰則擔保其強制力,故嫌疑人有對於其身分回答之義務,惟此處之範圍不包括案由訊問。
2. 另依據刑訴法第八八條,現行犯不論何人皆得逕逮捕之
3. A對於甲之行跡有合理懷疑,依警職法第六條得對其查證身分。而甲未攜帶身分證,依警職法第七條A得將之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若遇抗拒則可使用強制力,故A拉住甲機車車頭之行為應屬合法。
4. 乙對A勒住脖子,此行為已屬刑法第一三五條以強暴方法妨礙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現行犯,依刑訴第八八條,任何人皆得逕行逮捕之。


不久,大批員警趕來支援,甲乙分頭逃逸,員警在後追趕。甲先被制伏,壓倒在地。乙則逃逸無蹤。A心有不
甘,即從後用力勒住甲脖子,要甲說出另一人是誰、住所地址。甲受不了,隨即供出乙姓名及住處。A即驅車 趕
往乙家準備要逮捕乙。其它員警對甲搜身並搜機車,從甲機車置物箱搜出數袋安非他命。甲即被押到警局。

A:

1. 依刑訴第一三一條,以拘捕為前提,為追捕脫逃之嫌疑犯,警察雖無搜索票得對該嫌疑犯躲藏之處所進行對人之搜索。另依刑訴法第一三O條,對於被逮捕之嫌疑人,警雖無搜索票,得對其隨身所攜帶之物及迴身可及之處及交通工具進行附帶搜索。
2. 甲被制服後,依刑訴法第一三一條,警察為追緝犯人,得依甲現場之供述至乙之住居所執行對人之逕行搜索,並可依刑訴第一三O條對甲之機車及甲身上所攜之物進行附帶搜索。
3. 乙對A勒住脖子,此行為已屬刑法第一三五條以強暴方法妨礙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現行犯,依刑訴第八八條,任何人皆得逕行逮捕之。
4.而A基於不甘對甲所為之勒脖子之行為,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A趕到乙家,時值深夜二點,A用力敲門,乙的太太丙隔著鐵門問A何事。A表明身份,問乙在不在家,有事要問乙。丙答說乙不在。A要丙不要妨礙辦案,丙只好開門讓A進來。A表示要四處看看,丙不置可否,A即進 入房間、浴室等,並隨意打開房間抽屜,在房間衣櫃隱密處發現一袋可疑紙包,打開一看,竟是安非他命。A將該物查扣,並要丙一齊到警局。丙雖表示不知此事,不過,仍跟A到警局。

A:


1. 依警職法第四條,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時,需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若警察未經此一程序,人民得拒絕之。另依刑訴第一三一條之一之同意搜索,經人民之同意,警察得不使用搜索票搜索之,惟此處之同意需被搜索人明示之同意方屬合法。
2. 依前述刑訴法第一三一條,警察因甲之供述有事實足認乙藏匿其中,得逕行搜索之;惟A於此處卻未明確告知丙事由,A行使職權之程序有瑕疵。
3. A於丙之同意下入內搜索,依刑訴法第一三一條之一,被搜索人須有明示之同意,而丙並未有明示之同意,且A僅表示「四處看看」,亦未明確告知其欲在屋內進行搜索,未盡告知之義務。因此,A之同意搜索程序有瑕疵。
4. 此外,A是否得依刑訴第一三一條之對人之逕行搜索,對丙之住處進行物之搜索?此處應採否定見解,因該條項僅針對嫌疑人之搜索,範圍上不及於物,故A在未找到甲之情形下,無法依本條對丙之住處進行物之搜索。
5. 綜上所述,A於丙家中所取得之安非他命,由於其取得程序有瑕疵存在,故應依刑訴法第一五八條之四之權衡法則,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認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先解到這裡......


[ 此文章被車文傑在2009-12-08 16:18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9-12-08 16:0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深夜一點,值班員警A走出派出所準備到對面超商購買食物充飢,經某大樓騎樓時,發現有一男子甲正要發動機車,不過,卻不時左顧右盼,似乎正在等人,A頓覺該人形跡可疑,於是上前盤查,要甲出示身份證。甲表示未帶在身上,即發動機車要離去,A即拉住機車車頭不讓甲離開,兩人正在拉扯時,另一男子乙從後靠近A且勒住A脖子,A腹背受敵,奮力扺抗,三人打成一團。

--->
一甲得部分.並非為88條現行犯之適用.原因乃回現行犯乃犯罪實施中會實行中被發覺之時
.且88條第三項之準現行犯乃被追乎為犯人或職有凶器.贓物或其他物品.抑或身體.身著衣物
現有犯罪之痕跡者言.甲之行為僅發動機車家左顧又盼.並非為現行犯之要件.....
二然而針對A的臨檢發動而隨後甲伴隨之逃逸行為因為88-1緊急逮捕之要件以為適用.有事實足認為犯
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之款項以為適用


甲先被制伏,壓倒在地。乙則逃逸無蹤。A心有不甘,即從後用力勒住甲脖子,要甲說出另一人是誰、住所地址。甲受不了,隨即供出乙姓名及住處。A即驅車趕往乙家準備要逮捕乙。其它員警對甲搜身並搜機車,從甲機車置物箱搜出數袋安非他命。甲即被押到警局。 

------>
一.甲說出乙之地址乃出於A心有不甘.以強制勒住其之脖子.取得之供述證據依刑訴98條之自白不
得出於強暴脅迫之下.可間以為作証上之遐思...(還好我國沒有毒樹果之適用..不然後面別玩了)
二.搜索機車之部分(刑訴130條之附帶搜索以為適用)


A趕到乙家,時值深夜二點,A用力敲門,乙的太太丙隔著鐵門問A何事。A表明身份,問乙在不在家,有事要問乙。丙答說乙不在。A要丙不要妨礙辦案,丙只好開門讓A進來。A表示要四處看看,丙不置可否,A即進入房間、浴室等,並隨意打開房間抽屜,在房間衣櫃隱密處發現一袋可疑紙包,打開一看,竟是安非他命。A將該物查扣,並要丙一齊到警局。丙雖表示不知此事,不過,仍跟A到警局。

------>
一.A趕到乙加.行夜間搜索發生有違背146條之規定夜間搜索之規定
二.甲之行為亦沒有刑訴131之一同意搜索之發動.亦無熱追緝之要件之下.已構成非法搜索之事實
三.一包未打開得紙袋.亦為違法搜索之部分
四.若適用一目了然法則必須為建立在合法搜索之下
五.綜上甲之行為一切違法.乃無相當性理及急迫之下由而為發動另狀之搜索.難謂適法

隨後乙知道丙被帶到警局,即自動到警局投案。甲乙丙皆被要求按捺指紋。丙以未犯罪為由,不肯按指紋,警察A告訴丙,不按指紋會被收押,丙只好配合

----->丙之部分以違法95條之告知義務.罪名告知

時值深夜三點,因只剩一名員警A值勤,A打算等其他員警回到派出所再製成筆錄,但甲要求立刻問案,員警A也只好自己一人一邊問案,一邊記筆錄,不過,卻忘了錄音。乙則表示要等律師來,才願意作筆錄,因而在派出所等候

----->
一.刑訴98條禁止疲勞訊問.100-3頁問之禁止.及100-1訊問應錄音.43-1問錄分離制
二.以上A所為之訊問.一切違法

律師直到第二天早上八點才到,員警才開始製作乙筆錄。直到中午時分,甲乙隨案被解送檢察官。丙不但未做筆錄,且被警察釋放,未被移送。下午五點,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甲乙。法院隨即由值日法官開庭。檢察官未到庭陳述。法官訊問甲乙後,以甲乙有串證之虞,當庭一併收押。最後,甲乙皆被提起公訴。

---->羈押.本為法官之職權.法官認為甲乙有串證之虞本有101之情形.必有必要為之使得裁定.然.
中間好像少什麼東西.....但是想不到表情 ..EX丙為被移送...檢察官未訊問...等....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9 00:2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說出乙之地址乃出於A心有不甘.以強制勒住其之脖子.取得之供述證據依刑訴98條之自白不
得出於強暴脅迫之下.可間以為作証上之遐思...(還好我國沒有毒樹果之適用..不然後面別玩了)
.................
能否將實務見解提供,無毒果適用?謝謝!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9 06:5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毒樹果原則.本為證據法則之部分.為英美法所採.咎其因乃於當事人主義制下
為求雙方地位平等之下.其為會對造之利益.所以適用於排除法則之內:其判斷
為衍伸出合法取得之證據係為依據違法取正之資料上取得而延伸之.此時認為
就算後證據取正乃為合法.但仍建立於先前之不法取證.元原則上應為排除之
客體.....(具有相對排除以為可採之部分).....若我國具有毒樹果法則之適用.已
原則上後取證據乃合法然建立在甲之供述之下原則上應為排除不採....

然之我國對正證據.區分為絕對排除.相對排除.與權衡法則與為區分.再相對排
除之部分.並無出現毒樹果法則之適用.僅有英美法之善意法則與傳聞法則.且
或許是敝人才疏學淺.無見實務有其認定而下此定論......

附帶說明.其實動於丙宅搜索收到的甲基安.是非供述證據.故.可適用158-4權
衡法則~~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解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9 10:54 |
xenia_jj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家不吝嗇的提出見解喔~^*^

我有好多問題喔...不過需要整理消化...稍後再來請教..

(鞠躬ing......) 11堂課的菜鳥妞...

希望大家繼續多多發表意見討論 ^^

======================================================

另先請教喔.

丙不但未做筆錄,且被警察釋放,未被移送。<--看似有爭議卻不知適用那個法條解釋?

律師在刑訴中所扮演的關係角色和功用?


人性對不可掌控物的掌控欲是種詭譎的東西,永遠消失不了!
感情太重‧生活的方式太輕‧矛盾的無法逃脫,
每個人、每段關係都以一種畸形的窘境存在著~狀態平衡!

XeniaJJ.com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9 11:35 |
車文傑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2-09 00: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深夜一點,值班員警A走出派出所準備到對面超商購買食物充飢,經某大樓騎樓時,發現有一男子甲正要發動機車,不過,卻不時左顧右盼,似乎正在等人,A頓覺該人形跡可疑,於是上前盤查,要甲出示身份證。甲表示未帶在身上,即發動機車要離去,A即拉住機車車頭不讓甲離開,兩人正在拉扯時,另一男子乙從後靠近A且勒住A脖子,A腹背受敵,奮力扺抗,三人打成一團。
--->
一甲得部分.並非為88條現行犯之適用.原因乃回現行犯乃犯罪實施中會實行中被發覺之時
.且88條第三項之準現行犯乃被追乎為犯人或職有凶器.贓物或其他物品.抑或身體.身著衣物
現有犯罪之痕跡者言.甲之行為僅發動機車家左顧又盼.並非為現行犯之要件.....
.......

也許您有所誤會了,在下所指之現行犯,是指違反刑法第一三五條以強暴手段妨礙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現行犯
依題意,乙先勒住A的脖子,而甲又於隨後加入戰局,甲乙之行為明顯是以強暴手段妨害A依法執行公務,故在下認為可以第八八條之現行犯逮捕之。
不過您所提到的第八八條之一第一項因盤查而逃逸者之逕行拘提,在下倒是沒想到,受教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9-12-09 20:20 |
車文傑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xenia_jj 於 2009-12-08 13:42 發表的 期末作業-刑訴案例: 到引言文
老師出的期末案例。只出案例沒出問題,要自列問題點 ><。才上十一堂課就出這魔大篇的案例,好嚇人。求解。
題解:

請先從題目抽出案例事實和刑訴有關的有那些?請條列並申論之。 
那些事實沒有明文規定無法條適用,但有實際爭議點的?
.......

A趕到乙家,時值深夜二點,A用力敲門,乙的太太丙隔著鐵門問A何事。A表明身份,問乙在不在家,有事要問乙。丙答說乙不在。A要丙不要妨礙辦案,丙只好開門讓A進來。A表示要四處看看,丙不置可否,A即進入房間、浴室等,並隨意打開房間抽屜,在房間衣櫃隱密處發現一袋可疑紙包,打開一看,竟是安非他命。A將該物查扣,並要丙一齊到警局。丙雖表示不知此事,不過,仍跟A到警局。

這邊補充一下關於「丙雖表示不知此事,不過,仍跟A到警局。 」這一段:

1.依刑訴法第七六條之一般拘提,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之,另依第七一條之一,警察為調查犯罪事實之必要,得以通知書通知嫌疑人到場詢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2.依題意,先不論A違法所起得之安非它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丙為犯罪嫌疑人乙之太太兼同居人,依此事實足以合理懷疑丙可能為乙之共犯,應無疑義,惟就丙當時之所為並未符合第七六條逕行拘提之客觀要件,故不得直接將丙帶至警局
3.較為合法之行為應是以通知書另行通知丙,若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則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才是


其實這部分在下也不大有把握,若他人有其他高見歡迎提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9-12-09 20:41 |
車文傑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xenia_jj 於 2009-12-08 13:42 發表的 期末作業-刑訴案例: 到引言文
老師出的期末案例。只出案例沒出問題,要自列問題點 ><。才上十一堂課就出這魔大篇的案例,好嚇人。求解。
題解:

請先從題目抽出案例事實和刑訴有關的有那些?請條列並申論之。 
那些事實沒有明文規定無法條適用,但有實際爭議點的?
.......

隨後乙知道丙被帶到警局,即自動到警局投案。甲乙丙皆被要求按捺指紋。丙以未犯罪為由,不肯按指紋,警察A告訴丙,不按指紋會被收押,丙只好配合。時值深夜三點,因只剩一名員警A值勤,A打算等其他員警回到派出所再製成筆錄,但甲要求立刻問案,員警A也只好自己一人一邊問案,一邊記筆錄,不過,卻忘了錄音。乙則表示要等律師來,才願意作筆錄,因而在派出所等候。


1.依刑訴法第二O五之二,警察因調查犯罪事實之必要,得對經拘捕到案之嫌疑人違反其意願進行非侵入性之鑑識措施
2.依刑訴法第一OO條之三但書,警察得因受詢問明示之同意而進行夜間訊問,另依第一OO條之一,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錄影,而筆錄與錄影內容不符者不得作為證據,而該條但書亦有明示,若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3.依題意,甲乙皆為犯罪嫌疑人,故警察依第二O五之二為調查犯罪事實,要求其按指紋應屬適法。有疑義者應屬丙,因其並非屬經合法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故不得依第二O五之二要求丙按指紋
4.甲於深夜三點主動要求問案,依第一OO條之三但書,此時之夜間詢問應屬適法。惟A卻忘了錄音?依第一OO條之一但書,若此時就個案之認定確屬情況急迫者,則可例外的不予以排除;若非屬情況急迫者,其證據能力之認定,則屬重要之爭議問題
5.就全程皆未錄音之筆錄之證據能力,目前計有三說:
   a.無證據能力說─該份筆錄直接將之排除
   b.權衡排除說─以第一五八之四權衡法則具體認定之
   c.不利推定說(通說)─推定該份筆錄無證據能力,須由檢察官自行舉證證明被告自白之任意性及筆錄之真實性,方能賦予其證據能力
6.此外,於進行案由訊問前,須依第九五條先行告知被告之權利,若未告知,依第一五八條之二,除非符合善意取得之但書,否則不得作為證據


最後要強調的是,第三點的部分在下也不大確定......

此外,在下亦有些疑問,希望能有其他高手提供意見:
A以不正方法要求丙按指紋,此處非屬自白,應屬鑑識措施,應如何處理?
A自己同時兼任問案及筆錄製作人員,就在下所知,這部份應該是有問題的,但詳細的學說見解及法律依據又忘記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9-12-09 21:46 |
xenia_jj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A自己同時兼任問案及筆錄製作人員,就在下所知,這部份應該是有問題的,但詳細的學說見解及法律依據又忘記了?

<--這部份上課時也有問教授,原先立院好像是有要求要錄製與問案分開各一人,但實務上無法實踐,有執行困難,警力不足。故具教授的說法,目前仍一直都是單人作業。我們認為這樣不ok,很容易造成少錄或預錄重錄筆錄的狀況發生,上了法庭筆錄的真實性完整性會有爭議。但教授說這是實務上的執行無法落實的困難。而詳細的學說見解我就不知在那可找到了。


人性對不可掌控物的掌控欲是種詭譎的東西,永遠消失不了!
感情太重‧生活的方式太輕‧矛盾的無法逃脫,
每個人、每段關係都以一種畸形的窘境存在著~狀態平衡!

XeniaJJ.com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0 14:32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26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