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一點,值班員警A走出派出所準備到對面超商購買食物充飢,經某大樓騎樓時,發現有一男子甲正要發動機車,不過,卻不時左顧右盼,似乎正在等人,A頓覺該人形跡可疑,於是上前盤查,要甲出示身份證。甲表示未帶在身上,即發動機車要離去,A即拉住機車車頭不讓甲離開,兩人正在拉扯時,另一男子乙從後靠近A且勒住A脖子,A腹背受敵,奮力扺抗,三人打成一團。--->一甲得部分.並非為88條現行犯之適用.原因乃回現行犯乃犯罪實施中會實行中被發覺之時
.且88條第三項之準現行犯乃被追乎為犯人或職有凶器.贓物或其他物品.抑或身體.身著衣物
現有犯罪之痕跡者言.甲之行為僅發動機車家左顧又盼.並非為現行犯之要件.....
二然而針對A的臨檢發動而隨後甲伴隨之逃逸行為因為88-1緊急逮捕之要件以為適用.有事實足認為犯
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之款項以為適用
甲先被制伏,壓倒在地。乙則逃逸無蹤。A心有不甘,即從後用力勒住甲脖子,要甲說出另一人是誰、住所地址。甲受不了,隨即供出乙姓名及住處。A即驅車趕往乙家準備要逮捕乙。其它員警對甲搜身並搜機車,從甲機車置物箱搜出數袋安非他命。甲即被押到警局。 ------>
一.甲說出乙之地址乃出於A心有不甘.以強制勒住其之脖子.取得之供述證據依刑訴98條之自白不
得出於強暴脅迫之下.可間以為作証上之遐思...(還好我國沒有毒樹果之適用..不然後面別玩了)
二.搜索機車之部分(刑訴130條之附帶搜索以為適用)
A趕到乙家,時值深夜二點,A用力敲門,乙的太太丙隔著鐵門問A何事。A表明身份,問乙在不在家,有事要問乙。丙答說乙不在。A要丙不要妨礙辦案,丙只好開門讓A進來。A表示要四處看看,丙不置可否,A即進入房間、浴室等,並隨意打開房間抽屜,在房間衣櫃隱密處發現一袋可疑紙包,打開一看,竟是安非他命。A將該物查扣,並要丙一齊到警局。丙雖表示不知此事,不過,仍跟A到警局。------>
一.A趕到乙加.行夜間搜索發生有違背146條之規定夜間搜索之規定
二.甲之行為亦沒有刑訴131之一同意搜索之發動.亦無熱追緝之要件之下.已構成非法搜索之事實
三.一包未打開得紙袋.亦為違法搜索之部分
四.若適用一目了然法則必須為建立在合法搜索之下
五.綜上甲之行為一切違法.乃無相當性理及急迫之下由而為發動另狀之搜索.難謂適法
隨後乙知道丙被帶到警局,即自動到警局投案。甲乙丙皆被要求按捺指紋。丙以未犯罪為由,不肯按指紋,警察A告訴丙,不按指紋會被收押,丙只好配合----->丙之部分以違法95條之告知義務.罪名告知
時值深夜三點,因只剩一名員警A值勤,A打算等其他員警回到派出所再製成筆錄,但甲要求立刻問案,員警A也只好自己一人一邊問案,一邊記筆錄,不過,卻忘了錄音。乙則表示要等律師來,才願意作筆錄,因而在派出所等候----->
一.刑訴98條禁止疲勞訊問.100-3頁問之禁止.及100-1訊問應錄音.43-1問錄分離制
二.以上A所為之訊問.一切違法
律師直到第二天早上八點才到,員警才開始製作乙筆錄。直到中午時分,甲乙隨案被解送檢察官。丙不但未做筆錄,且被警察釋放,未被移送。下午五點,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甲乙。法院隨即由值日法官開庭。檢察官未到庭陳述。法官訊問甲乙後,以甲乙有串證之虞,當庭一併收押。最後,甲乙皆被提起公訴。---->羈押.本為法官之職權.法官認為甲乙有串證之虞本有101之情形.必有必要為之使得裁定.然.
中間好像少什麼東西.....但是想不到
..EX丙為被移送...檢察官未訊問...等....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