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331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zip38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業務侵占的一罪一罰問題
我有一親戚當會計25歲無前科紀錄,於去年3月至12月涉嫌竊盜公司印章利用業務之便,以支票方式陸續盜領該公司資金24筆合計金額約150萬,另由老闆私人帳戶直接盜領現金16萬(此部分贓款經勸說已歸還給該公司老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17:37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看法官會不會比較心軟,判個集合犯或包括上一罪吧!

2.應該還有偽造有價證卷(支票)

3.和解刑會比較輕吧?,而且會比較容易假釋

4.看法官哦!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4 18:06 |
winzip38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04 18: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看法官會不會比較心軟,判個集合犯或包括上一罪吧!

2.應該還有偽造有價證卷(支票)

3.和解刑會比較輕吧?,而且會比較容易假釋

4.看法官哦!
表情  


 lai0913 謝謝您
看來等法官判決時在作進一步的選擇
我們會試著展現誠意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3-06 06:23 |
sa09850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業務侵占(成立)、竊盜(成立)、偽造特種文書(成立)、行使偽造文書(成立)、盜用印章(成立)…不知道了!
2不管如何。依§57科刑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有很多標準: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損害…、犯罪後之態度
3先不要被成立多少罪嚇到!你的案子,侵害的是多個財產法益(會找一個最重的刑),另外盜領錢的部份(339-3,我不知道會不會成立!已還錢了!→這罪名會與財產法益的罪數罪並罰,就是兩罪相加,EX一個判3年,一個判4年=4~7年之間,由法官裁量!)


4以上自已見解!沒有任何實際經驗,但差不多了吧!
5和解…會不會判緩刑?不知!

…有任何不對地方請各位指教…謝謝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6 22:27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偵查中或已起訴?
若是偵查中,在檢察官,找看看有無緩起訴的可能性?或只是民事的借貸關係?
或是簡易判決、認罪協商等。可能不必進去關?
另外,和公司之間的財務問題,一定要解決。
實體法上:
會計,有保管印章嗎?錢在銀行,並沒有保管錢,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去領錢?算不正的詐欺罪,不算業務侵占(民法的混合,錢在銀行,不是在會計持有中,要件不符。)用支票,偽造支票並使用,而且是詐欺,所以一次算一個行為,可能僅論詐欺一罪。有24次則24罪。
詐欺罪可以簡易處刑,也在認罪協商的要件中。每一次的行為都可以。但有無因為太多次,而變成不可以,還要查。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7 00:36 |
winzip38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3-07 00:3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偵查中或已起訴?
若是偵查中,在檢察官,找看看有無緩起訴的可能性?或只是民事的借貸關係?
或是簡易判決、認罪協商等。可能不必進去關?
另外,和公司之間的財務問題,一定要解決。
實體法上:
會計,有保管印章嗎?錢在銀行,並沒有保管錢,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去領錢?算不正的詐欺罪,不算業務侵占(民法的混合,錢在銀行,不是在會計持有中,要件不符。)用支票,偽造支票並使用,而且是詐欺,所以一次算一個行為,可能僅論詐欺一罪。有24次則24罪。
詐欺罪可以簡易處刑,也在認罪協商的要件中。每一次的行為都可以。但有無因為太多次,而變成不可以,還要查。


已經作完筆錄於過年前函送了,但是至今一直沒偵查我們在等通知。
在報警作筆錄時已經認罪並主動提出犯罪方式及次數。
他沒保管印章,但有保管支票,因此每次的犯罪都應該會構成盜領印章(竊盜)及偽造文書罪。

請問一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去領錢?算不正的詐欺罪,不算業務侵占)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去領錢一般不就是業務侵占?為何是不正的詐欺罪呢?
我聽他老闆的律師說還構成背信罪?是不是說有業務侵占都會跟背信罪一起成立呢?(他沒保管印章應該不構成背信才對阿! 我自己認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7 16:5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也有背信,保管支票本,卻去領錢。
盜用印章+偽印文十偽有價證券+行使偽有價>一行為的話,算一個罪名(偽文)
背信。。。。,一行為,不同法益,想像競合>算偽文
。。。。。。。
總之以違背職務的背信(要保管好支票的職務)+盜印+偽印文+偽有價+行使偽>就算一罪。
按此而言,沒有339-1或-1的不正詐欺。(因為印真,票真)沒有騙銀行)(一說)
至於是否業務侵占?
沒有保管印章,
只保管支票(沒有填上任何有效發票行為,只是一張紙),侵占一張紙,沒有這個罪責。業務侵占一張紙?
。。。。
所以,另一說,以不正方法取得印章而使銀行誤以為真正有權之人,給付票款,算不正的詐欺(339-2?)
。。。。
管見,不是業務侵占的重罪(沒有保管錢,而將錢給占了)(這一條是重罪)
比較接近是,339-2?(?指自己再查一下法條,不正詐欺罪)(比較輕),

。。。
再來是24次的認定。每次都可能緩刑(這部分必須說理,按易科罰金的釋字和最新修法的類推,有利類推,不能因為總計起來,就不能緩刑。)累計起來,本質不變,還是可以緩刑。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7 17:32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inzip383 於 2010-03-04 17:37 發表的 業務侵占的一罪一罰問題: 到引言文
想請教
1. 依照一罪一罰制度是不是應該會判刑十到二十年?
2. 除業務侵占、竊盜及偽造文書還有其他罪嗎?
3. 另外,她本身犯後十分懊悔也想盡快工作還錢和解,我們大家想以貸款幫她先還清跟她公司和解,不知道合解對案情有多大幫助?
4. 若我們先達成和解,在法官那邊她有沒有機會判緩行呢?
    感謝各為先進為我們解惑!!
1.應該沒那麼重
2.那三項,(和解後)一個判6個月到1年,看就很嚴重了
3.儘早和解比較好,這案子要緩起訴很難,我看法先求老闆諒解,在檢察官爭取緩起訴(不行)-----認罪協商(一定准)會少判一半的刑
4.要緩刑---看運氣吧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8 08:41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是339-1,或-2的詐欺
可能是339讓銀行誤以為本人有權的票據的欺騙。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19:37 |
winzip38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3-07 17: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也有背信,保管支票本,卻去領錢。
盜用印章+偽印文十偽有價證券+行使偽有價>一行為的話,算一個罪名(偽文)
背信。。。。,一行為,不同法益,想像競合>算偽文
。。。。。。。
總之以違背職務的背信(要保管好支票的職務)+盜印+偽印文+偽有價+行使偽>就算一罪。
按此而言,沒有339-1或-1的不正詐欺。(因為印真,票真)沒有騙銀行)(一說)
至於是否業務侵占?
沒有保管印章,
只保管支票(沒有填上任何有效發票行為,只是一張紙),侵占一張紙,沒有這個罪責。業務侵占一張紙?
。。。。
所以,另一說,以不正方法取得印章而使銀行誤以為真正有權之人,給付票款,算不正的詐欺(339-2?)
。。。。
管見,不是業務侵占的重罪(沒有保管錢,而將錢給占了)(這一條是重罪)
比較接近是,339-2?(?指自己再查一下法條,不正詐欺罪)(比較輕),

。。。
再來是24次的認定。每次都可能緩刑(這部分必須說理,按易科罰金的釋字和最新修法的類推,有利類推,不能因為總計起來,就不能緩刑。)累計起來,本質不變,還是可以緩刑。


背信(要保管好支票的職務)+盜印+偽印文+偽有價+行使偽>就算一罪?
她是不是算遂行接續犯?因為每個過程都均足構成犯罪要件。把以上算一罪是何罪呢?是不是用想像競合取其最重的罪呢?
犯了24次事不是該用數罪併罰的方式呢?
不管如何謝謝版主及柏檜的協助,目前先行處理民事和解部分,刑事等開庭再聽法官判決吧! 十分感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22:12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9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