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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分享] 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重要法条(*注明重要程度)
36条!
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 对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项一律注意
39条!
行政机关基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必要 得以书面通知相关之人陈述意见
通知书中应记载询问目的 时间 地点 得否委托他人到场及不到场所生之效果
43条!
行政机关为处分或其他行政行为 应斟酌全部陈述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结果 一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 并将其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49条*1
基于法规之申请,以挂号邮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者,以交邮当日之邮戳为准。
51条*1
行政机关对于人民依法规之申请 除法规另有规定外 应按各事项类别 订定处理期间公告之。
未依前项规定订定处理期间者 其处理期间为两个月。
行政机关未能于前两项所定期限内处理终结者 得于原处理期间之期限内延长之 但以一次为限。
前项情形 应于原处理期间届满前 将延长之事由通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因天灾或其他不可归责之事由 致事务之处理遭受阻碍时 于该事项是由终止前 停止处理期间之进行。
59条*1
听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应公开言词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主持人得依职权或当事人之申请 决定全部或一部不公开:
一公开显然有违背公益之虞者。
公开对当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损害之虞者。
66条!
听证终结后,决定做成前,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得再为听证。
92条*20
本法所谓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在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可得特定)。
前项决定或措施之相对人虽非特定 而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 为一般处分 适用本法有关行政处分之规定 有关公物之设定、 变更、废止、 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94条*1
前条之付款不得违背行政处分之目的 并应与该处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95条*1
行政处分除法规另有要式之规定者外 其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做成书面时 处分机关不得拒绝。
99条*1
对于行政处分声明不符 因处分机关未为告知或告知错误致向无管辖权之机关为之者 该机关应于十日内移送有管辖之机关 并通知当事人。
102条*2
行政机关做成限制或剥夺人民自由或权利之行政处分前 除以依第三十九条规定 通知处分相对人陈述意见 或决定举行听证者外 应给予该处分相对人陈述意见之机会 但法规另有规定者 从其规定。
103条*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对行政机关得不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
1. 大量做成同种类之处分。
2. 情况急迫 如予陈述意见之机会 显然违背公益者。
3. 受法定期间之限制 如与陈述意见之机会 显然不能遵行者。
4. 行政强制执行时所采取之各种处置。
5. 行政处分所根据之事实 客观上明白足以确认者。
6. 限制自由或权利之内容及程度 显属轻微 而无事先听取相对人意见之必要者。
7. 相对人于提起诉愿前依法律应向行政机关声请再审查、异议、复查、重审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8. 为避免处分相对人隐匿、移转财产或潜逃出境,依法律所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处分。
119条*1
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其信赖不值得保护:
1. 以诈欺 胁迫或贿赂方法 使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者。
2. 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为不完全陈述 致使行政机关依该资料或陈述而做成行政处分者。
3. 明知行政处分违法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
122条*1
非授与利益之合法行政处分 得由原处分机关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废止。 但废止后仍应为同依内容处分或依法不得废止者 不在此限。
126条*1
原处分机关依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废止授与利益之合法行政处分者,对受益人因信赖该处分致遭受财产上之损失,应给予合理之补偿。
第一百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前项补偿准用之。
127条*1
授予利益之行政处分,其内容系提供一次获连续之金钱或可分物之给付者,经撤销、废止或条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时,受益人应返还因该处分所受领之给付。其行政处分经确认无效者,亦同。
128条*1
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废止或变更之。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因重大过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济程序中主张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续效力之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事后发生有利于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之变更。
二发生新事实或发生新证据者,但以如经斟酌可受较有利益之处分者为限。
三其他具有相当于行政诉讼法所定再审事由且足以影响行政处分者。
前项申请,应自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三个月内为之;其事由发生在后或知悉在后者,自发生或知悉时起算。但自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已愈五年者,不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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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7-12-13 23:11 |
小晏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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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几乎每条都很重要............
真正的艰难之旅才要开始,披荆斩棘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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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2-14 00:17 |
s812445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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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部要念熟
很多细的都要念熟
尤其是超过四项以上
看过就忘记!
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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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7-12-14 01:21 |
poowc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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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提醒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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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7-12-14 07:15 |
Ails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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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无私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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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2-14 10:05 |
akole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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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您辛苦了~~~
刑法周老胖说,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换句话说我国法律是给懂他的人钻的。
人不犯我,我必让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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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07-12-14 10:41 |
chuyinglao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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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告知一下:
许杉老师有提供行政程序法的全彩讲义,有156页哦!(是今年11月新出炉的哦!)
若对行政程序法不熟的话,一定要去看看。超赞的。
附上:下载网址:http://drsan.myweb.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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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2-14 13:25 |
bluegirl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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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有 2008行政法焦点笔记书整本 是吗 ? 可以上传吗 ? 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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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2-20 13:40 |
moto3334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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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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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3-02 13:42 |
jutty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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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无私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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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8-07-27 1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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