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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分享] 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重要法條(*註明重要程度)
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39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 時間 地點 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43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 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 一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 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49條*1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51條*1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 其處理期間為兩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兩項所定期限內處理終結者 得於原處理期間之期限內延長之 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 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 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 於該事項是由終止前 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59條*1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公開言詞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 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66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做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92條*20
本法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在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可得特定)。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 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 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有關公物之設定、 變更、廢止、 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94條*1
前條之付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 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95條*1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 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做成書面時 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99條*1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符 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 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之機關 並通知當事人。
102條*2
行政機關做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 除以依第三十九條規定 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 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 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103條*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對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1. 大量做成同種類之處分。
2. 情況急迫 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顯然違背公益者。
3.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 如與陳述意見之機會 顯然不能遵行者。
4. 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5.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 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6. 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 顯屬輕微 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7. 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複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8. 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119條*1
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1. 以詐欺 脅迫或賄賂方法 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2.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做成行政處分者。
3.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122條*1
非授與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依內容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 不在此限。
126條*1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與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127條*1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獲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128條*1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生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愈五年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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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07-12-13 23:11 |
小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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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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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幾乎每條都很重要............
真正的艱難之旅才要開始,披荊斬棘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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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7-12-14 00:17 |
s81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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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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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部要念熟
很多細的都要唸熟
尤其是超過四項以上
看過就忘記!
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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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7-12-14 01:21 |
poo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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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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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提醒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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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7-12-14 07:15 |
Ailsa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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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無私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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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7-12-14 10:05 |
akole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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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您辛苦了~~~
刑法周老胖說,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換句話說我國法律是給懂他的人鑽的。
人不犯我,我必讓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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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7-12-14 10:41 |
chuyingl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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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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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告知一下:
許杉老師有提供行政程序法的全彩講義,有156頁哦!(是今年11月新出爐的哦!)
若對行政程序法不熟的話,一定要去看看。超讚的。
附上:下載網址:http://drsan.myweb.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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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7-12-14 13:25 |
blue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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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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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有 2008行政法焦點筆記書整本 是嗎 ? 可以上傳嗎 ?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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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2-20 13:40 |
moto3334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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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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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3-02 13:42 |
ju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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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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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無私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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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08-07-27 1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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