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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法律观念
精华文章
错误的法律观念
(作者:王丽能律师)☆

☆错误的法律观念(作者:王丽能律师)☆

第一则
正确观念:「签名」有效,用「印章」代签名也有效。
错误观念:签名无效,盖章才有效。

第二则
正确观念:公司欠钱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个人要。
错误观念:公司欠钱可找负责人个人要钱。

第三则
正确观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诉乃论」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诉」结案;至于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诉乃论」之罪,民事和解后,院检方仍需依法处理刑案。
错误观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销案。

第四则
正确观念:原则上父债子不用还,夫债妻不用还。
错误观念:父债子还、夫债妻还。

第五则
正确观念:抵押权必须到地政机关申请抵押权登记,而且登记完成后才能取得抵押权。
错误观念:债务人交给您所有权状,您就能享有抵押权。

第六则
正确观念:着作如果具有原创性,不需登记,于着作完成时就享有着作权。
错误观念:别人的着作如果没有向政府登记就没有着作权。

第七则
正确观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罚问题,民事案件无关犯罪,当然没有坐不坐牢的问题。
错误观念:民事被告也会坐牢。

第八则
正确观念:协议离婚,除以书面为之并经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证人签章外,尚须至户政机关办完离婚登记,婚姻关系才消灭。
错误观念:协议离婚,双方签名后婚姻就结束。

第九则
正确观念:女儿也好,养子也好,都享有继承权,而且原则上应继分和儿子或亲生子女都一样多。
错误观念:女儿是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养子女不是亲生的也没有继承权或只能分少一点。

第十则
正确观念:继承遗产不但继承「权利」,同时也要继承「义务」,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错误观念:继承遗产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第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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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回覆是种鼓励~献花是种支持~自己选一个~没有第三个选择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索尼 | Posted:2005-10-03 22:03 |
小小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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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表情
表情   不错唷~很正确~本人就是在北市司法院服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0-03 22:14 |
heo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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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仔细研读一下内容 , 里面有很多因循苟且的观念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5-10-03 22:16 |
小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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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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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 「第二则」

正确观念:公司欠钱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个人要。
错误观念:公司欠钱可找负责人个人要钱。

但如果公司破产,还不起债务,债权人可向公司的"登记负责人"履行债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0-04 11:59 |
nachp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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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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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则

盖章还不算是最有效的....

最有效的是盖手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0-04 19:12 |
Fielding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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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 「第六则」
音乐光碟内容之每一首为一个体着作权,非整张光碟为主。
附加:购买正版软体后,安装于五部电脑中(虽然都自己用)。但已侵害到着作权中的备份限制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5-10-04 19:54 |
可爱的小喵喵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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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原来如此丫..
大家都好利害哦
学到了很多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5-10-05 01:15 |
gry-520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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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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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厉害啰!

这下就不会有错误的观念害了自己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0-06 05:06 |
jaja16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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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观念问题,有一些观念就不会被骗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0-14 15:50 |
~~y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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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看了一下,真的很多~~似是而非~~的常识,谢谢大大的分享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1-17 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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