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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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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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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294违背义务遗弃罪适用?
案例: 电器公司司机某甲载主管某乙外出开会,经路口转弯未让直行机车先行而擦撞,机车骑士受轻伤。
甲原本有意停车处理,某乙因为赶时间,命令甲「反正不严重,赶快走吧!」于是甲继续开车离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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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KaiBin在2014-01-18 20:5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17 10:08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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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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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当然不可用.
但..
主管不是还有教唆犯可用吗?
本题可成立185之4+29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17 22:52 |
Kai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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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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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答

感谢!!


[ 此文章被KaiBin在2014-01-19 11:4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18 14:12 |
GGLONG38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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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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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个人法律见解参考即可
间接正犯vs教唆犯
1.间接正犯:犯罪支配论 事实或法律上原因将他人视同犯罪工具般利用===>所以被利用者不知自己在犯罪 或是不能决定自己是否要施行犯罪行为
2.教唆犯:教唆她的使之行使犯罪行为====>犯罪与否可由自己完全决定
依例子而言 主管"命令"开车离去 乙可能基于事实上的无奈(如炒鱿鱼)而不敢不听从 个人认为成立间接正犯较为合适

遗弃罪====>以下只针对问题回答
构成要件如下
1.遗弃之行为===>有
2.危及生命===>无 依例子已经说只有轻伤了
3.被害人须是无自救能力之人=====>无
  按最高法院三二上字第二四九七号判例之意旨,无自救能力之人指年幼、老弱、疾病或残废,而无法排除对于自己生命所构成之危险,非待他人之救助,即不能维持其生命之人。即因欠缺自己维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自救力,而需要他人之救助,方能保住其生命者。
简言之 机车骑士根本不需要人救 也可自行就医
遗弃之故意====>有
以上不能该当构成要件行为 故不成立本罪

3.本题争议应该讨论185-4才对
以上参考即可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4-01-18 19:1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18 19:10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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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I后段是消极不保护,属独立类型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23 0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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