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43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GLONG3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对于第一点 采取过失 我是看到补习班名师周X写
甲说 客观罚
乙说 过失论====>是他写错?????
2.客观处罚条件====>依大大的意思 把客观处罚条件拿掉 对于其他构成要件进行检讨是这样吗?
换另一个法条好了===>283条至人死重伤
立法理由是说 避免举证困难 故参与聚众斗殴而"致人死重伤"均因处罚 不判断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PS甲参与聚众斗殴 拔掉乙的头发 而离开 但乙被其他参予者打死
  检验方式是这样吗?
  客观===>甲参予斗殴 并对已进行攻击行为
  主观=====>甲有参予故意
  基于客观处罚基础 乙于斗殴中死亡
  甲应成立本罪故意犯===???
  客观处罚是=把"致人死重伤"之结果不另外进行讨论???
  假使这样不就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侵害仅有故意的可能性   PS谁也不会想到拔头会让他人死掉吧

回归问题原点==>甲开车吃药的问题
  客观上 甲有开车上路
  主观上 甲有开车故意
  基于客观处罚条件 甲开车因药效关系导致其精神不济 显然合于不能安全驾驶之情形
故成立本罪

PS吃药前有看药包有无嗜睡成分 虽没显示的有嗜睡成分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4-01-01 09:5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01 09:40 |
g1234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首先~ 小的感觉
原po将分则的构成要件与总则的一般性原则搞混了
刑分不能安全驾驶罪是单就该条文所设的特别处罚规定,而总则之故意与过失乃是针对犯罪型态而做区分。
至于不能安全驾驶罪是故意说、过失说抑或客观处罚条件说,各有其讨论之观点。

案例
甲去休息站休息 乙趁甲不注意于水杯中放入安眠药 甲不疑有他的喝下去后便开车上路 不料30分钟后药效发作 导致其发生车祸
如何解决此问题 我的课本没写><
假使采用客观处罚条件 那就直接成立故意犯....好像违反刑法谦抑思想
假使采过失犯 又违背罪刑法定
.....两个都是刑法的核心基础思想.......
----->客观处罚条件成立并不代表就是故意,而是满足立法所要规范的条件。
本案例在解题时,单就法条所规范加以说明即可~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02 21:23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5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