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3-12-31 10:38 發表的 :
1.小的不太董大大要表達的意思?
假使採用客觀處罰條件(所有行為不都是必須經過構成要件都是要經過客觀構成要件檢驗嗎?) 那就直接成立故意犯(所有行為不也是要經過主觀的檢驗?)....好像違反刑法謙抑思想(前面兩項檢驗跟謙抑思想看不出來有什麼連結性?)
假使採過失犯 又違背罪刑法定(為什麼檢討過失犯就有違背罪刑法定?)
.....兩個都是刑法的核心基礎思想.......
2.對其既然是討論甲,甲喝下含安眠藥的飲料時,沒有認識他一的飲料是含有安眠藥,
最多只能論以過失,不覺得哪裡不妥啊。
3.甲喝下含安眠藥的飲料時,小的認為該檢討的行為是『下藥『,而不是『喝』,甲的行
為是『喝』,客觀上來看應該不是製造風險的行為,所以應該連過失都不成立吧。
以上です,敬請指教
第一
不能安全駕駛為親手犯====>這是我想討論的核心
第二
1.客觀處罰條件===>成立故意 比如說肇事逃逸中的"致人死傷"
我國實務採用客觀處罰條件 只要有車禍沒有留下來 不管是否知情均要處罰
多數學者(許老師)說致人死傷是構成要件 而且還說 假使極其輕微之車禍發生 雙方根本不知情就 就成立本罪 使其應負之刑責高於傷害罪 產生小罪大做的問題
2.假使依你所述要討論主觀想法 看不出來實務與學者有進行討論
3.小罪大做不就是違反刑法謙抑思想怎會說沒關係?
第三你說上列情形採過失為何違反罪刑法定
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
第12條: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條文 185-3沒有處罰過失規定 12條說過失犯之處罰要有特別規定 假使採用過失犯檢討 不就違反第一條 而第一條不就是罪刑法定
怎麼會沒有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