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何竣凱 於 2013-10-06 20:47 發表的 行政法的重複處分AND觀念通知(搞混了):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覆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還稅款一案,前經本局復知台端與規定不合在案,請查照」-重覆處分
如上,請問為什麼不可以是觀念通知?他對納稅義務人沒有做出任何有關權益的處分!
為何不可呢???
我的想法是..
觀念通知:屬於單純事實上行為,不生法律效果,即不具有規制作用。
重複處分:行政機關對於重複提出之申請再次重申第一次的裁決之結果或理由,
即先前已做出第一次裁決(處分)後,又重為內容與之相同之處分。
-->實務認為重複處分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僅對單純的事實敘述。
-->學者認為重複處分僅是不影響第一次裁決之
形式及實質確定力之不生新拘束力之行政處分。
選擇題本來就要選擇《相對夠好》的答案,所以這題我會選重複處分。
(因為有前後之狀況..)
但是像觀念通知就是例如:向某機關申請,機關回覆處理中希靜候處-->完全沒有發生法效果的可能。
但是若是申論題,就變成重複處分,觀念通知,第二次裁決,每一點都要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