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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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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法条疑问
民法第258条:「解除权之行使,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契约当事人之一方有数人者,前项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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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24 15:32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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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说:应为撤回
乙说:没有意义
因撤销必须法有明文,而解约可以是双方合意,若意思表示有撤销之法定原因发生,仍应准许其撤销...所以是废话...

参照郑玉波债总435P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24 23:03 |
ming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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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解说~~~听起来还是有点模糊~~~不过粉感谢您分享!!!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24 2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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