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條疑問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ming158
2013-07-24 15:32
樓主
推文 x0
民法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kino
2013-07-24 23:03
1樓
  
甲說:應為撤回
乙說:沒有意義
因撤銷必須法有明文,而解約可以是雙方合意,若意思表示有撤銷之法定原因發生,仍應准許其撤銷...所以是廢話...

參照鄭玉波債總435P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ming158
2013-07-24 23:31
2樓
  
謝謝您的解說~~~聽起來還是有點模糊~~~不過粉感謝您分享!!! ^^

獻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