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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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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保证人地位/打击失误..1题
写得好像有点乱
希望大家多多指教,感恩!

Q:

甲是酒店经理,乙女是酒店公关小姐。某天晚上下班后,乙因为心情不好,邀请甲到住处过夜。回到家之后,乙女取出毒品准备吸食,并邀请甲一起吸食,于是二人吸食毒品后入睡。隔天早上醒来,甲发现乙休克。甲心中慌乱,害怕跟乙女过夜的事情被乙女的男朋友丙发现,又害怕自己责任上身,不敢报警,也不敢通知119,就自己离开了。

到了中午,丙到乙的家里找乙,发现状况不对,通知119急救,不过急救无效,经过医生确认,乙已经死亡。丙事后对甲不满,提供枪枝一把,并以10万元代价,请丁杀害甲。

隔天,丁在甲上班途中,对甲开枪。虽然丁瞄准甲的头部对甲开枪,但是子弹射出的时候,弹道只有穿过甲的左肩,射中了旁边的路人。甲受伤,路人因为胸部中弹当场死亡。请问甲丙丁刑事责任为何?(不必检验使用毒品罪以及枪炮弹药罪)

拟答:

一、甲丢下昏迷的乙而自行离去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271故意杀人既遂罪。
(一)甲跟乙一起回家,并与乙一同吸食毒品。甲明知吸食毒品对自己和乙的生命法益具有高度危险性(有预见),仍然和乙一起吸食毒品,是有主观不法。
(二)甲和乙一同吸食毒品,并入睡直至隔天,客观上亦无其他可阻却不法事由,有不法。
(三)甲发现乙休克,明知乙已经进入生命法益被危害的最危险阶段,预知乙如果被这样放着不管的话,很可能会死亡,却仍然抛下乙离去,在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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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17:14 |
GGLONG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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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甲好像用遗弃致死+保证人来判断好像比较合适
        丁的检讨我大致跟你相同
         乙的部分我觉得比较适用较说犯 因为甲有付出代价 10元 并非意思支配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1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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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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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考刑法是2小时的吗?? 因为除非你写字很快~ 不然这一题,依你的解答可能要2页半至3页(你打字一定很快   呵呵~ )
其次是小弟看法~
这题的点
甲--保证人地位之有无~小弟依你解答,都没看到你对保证人评价之有无??(保证人地位是你题目标题喔)
先看丁--丁有无打击错误呢?? 丁有打击到甲,只不过贯穿甲而伤及路人~ (打击错误也是你题目标题)
丙--对丁而言,丁系无罪刑之人或是丙可完全支配?? 否则就无间接正犯及正犯后正犯之适处,这一部分可能要再看一下书籍之定义。

以上,小弟拙见~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18:1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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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说甲对乙有危险的前行为

因为是乙邀请甲吸食毒品 乙是自己吸食毒品 自己制造危险
而不是甲制造了风险或提高了风险

因此不能因为甲接受邀请共同吸食毒品 就认为有危险的前行为

假设不是毒品 而是乙邀请甲一起吃饭 喝水 看电视 而甲接受该邀请(乙吃饭不小心曀住看电视看到心脏病发...) 难道甲就造成危险的前行为吗???

如果是一同为某种具有高风险的行为比如登山,假设彼此间有默契或依社会观念有彼此互相救援的义务,此时可能有保证人地位,但本题是否因此成立保证人地位尚可能还是有疑问的,更不能说甲只是接受邀请共同吸毒就有危险的前行为。

2.其次认定杀人故意 的知和欲 最好集中在着手的阶段加以检讨 如果故意和着手有相当的时间差那就代表可能是原因自由行为,本题甲的部分如无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最好应检讨不予救助时的知和欲,而吸食毒品时的知和欲实无须检讨。

3.如果你强化了丙对丁的支配力而认定丙可能居于间接正犯或正犯后之正犯的地位,那么为什么又认为丁的过失行为丙不必负责呢??
这就必须要具体说明

因为如果丙对丁的支配力愈薄弱,丙愈不需要对丁的过失行为负责;反之丙对丁的支配力愈强,丙就愈需要对丁的过失行为负责,如果你前面认为支配力非常强,后面的结论应该是要对过失负责,既然不做这种结论,那就要有具体的理由加以说明!

4.最后   一行为侵害数法益 故想像竞合 为比较常见刑法用语
丁一个行为造成两种结果,数罪竞合   这样写恐怕比较少见(造成2个结果到底是侵害了几法益?? 数罪竞合到底是数罪并罚、法条竞合还是想像竞合???).......


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18:19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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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的协助跟意见分享

1.

我想甲的保证人地位应该是出现在 他抛弃乙的时候(危险前行为)吧
因为和乙一起吸毒 乙休克了 甲发现了却先离开
我觉得在乙休克的时候 和他一起行动的甲有义务要帮助他(可是这边不知道要怎么描述)

2.

后来想想的确是多检讨了甲吸毒时的知与欲
应该从后面甲发现乙休克这边开始检讨就好?
写到后来都有点乱掉了

3.

丙对丁的支配力应该是在支配丁去「杀甲」这个行为上 有成立正犯后正犯
但是对丁的技术失误(把路人打死了)这根本不在丙的预见范围内 也不在支配范围内
所以我觉得多出来的部份要自我负责

不过我倒是被你们提醒才发现
丁并不是想杀甲却打偏了打到路人
而是有打到甲也打到路人
可是
这样就不算打击失误吗
应该没有说有打到甲的话就不能算打击失误吧?
这部份我就真的有点混乱

请指教喔!谢谢!

我想写题时间应该是只有两小时吧
不过因为我如果用写的 就无法post上来请大家帮我看看了
但是我也会注意自己的写字速度的
感谢您们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1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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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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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3-06-09 18:4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过我倒是被你们提醒才发现
丁并不是想杀甲却打偏了打到路人
而是有打到甲也打到路人
可是
这样就不算打击失误吗
应该没有说有打到甲的话就不能算打击失误吧?
这部份我就真的有点混乱

请指教喔!谢谢!

我想写题时间应该是只有两小时吧
不过因为我如果用写的 就无法post上来请大家帮我看看了
但是我也会注意自己的写字速度的
感谢您们喔!! 表情
小弟拙见~
你前一篇1.2.3点已确定保证人地位及支配论~那小弟只能说~ 随己意~(因为这些应该都是要从书本打好的观念基础)
至于打击错误这~ 是小弟个人"拙见"~
这里小弟认为不是打击错误~ 这算是个小点,阅卷老师只要看到"打击错误",应该会扣点分~
所以要是小弟解,这题不会带到"打击错误"这个关键词~(会随性带过~不留痕迹 呵呵~)
表情


PS.L大所说的竞合或罪数那,的确是致命伤,@@" 眼花没看见~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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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3-06-09 20:0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拙见~
你前一篇1.2.3点已确定保证人地位及支配论~那小弟只能说~ 随己意~(因为这些应该都是要从书本打好的观念基础)
至于打击错误这~ 是小弟个人"拙见"~
这里小弟认为不是打击错误~ 这算是个小点,阅卷老师只要看到"打击错误",应该会扣点分~
所以要是小弟解,这题不会带到"打击错误"这个关键词~(会随性带过~不留痕迹 呵呵~)
表情


PS.L大所说的竞合或罪数那,的确是致命伤,@@" 眼花没看见~
如同TJQAZ前辈说的 言之有理都是好解答
但小女拙见 还是不能认同支配说
关于"打击错误"我想可能太执着了
跳出错误观理论的思考开两标题

一个是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故意杀人未遂
第二个为弹道偏的过失致死
跳回"错误"的基本理念
最简单的解释不是想杀A 但不小心杀到B了  易言之对于A而言根本无法易侵害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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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3-06-09 20:0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拙见~
你前一篇1.2.3点已确定保证人地位及支配论~那小弟只能说~ 随己意~(因为这些应该都是要从书本打好的观念基础)
至于打击错误这~ 是小弟个人"拙见"~
这里小弟认为不是打击错误~ 这算是个小点,阅卷老师只要看到"打击错误",应该会扣点分~
所以要是小弟解,这题不会带到"打击错误"这个关键词~(会随性带过~不留痕迹 呵呵~)
表情


PS.L大所说的竞合或罪数那,的确是致命伤,@@" 眼花没看见~

那请问这要怎么算呢
不是失误 只是单纯打到两个人?
不太懂...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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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于 2013-06-09 20: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同TJQAZ前辈说的 言之有理都是好解答
但小女拙见 还是不能认同支配说
关于"打击错误"我想可能太执着了
跳出错误观理论的思考开两标题

一个是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故意杀人未遂
第二个为弹道偏的过失致死
跳回"错误"的基本理念
最简单的解释不是想杀A 但不小心杀到B了  易言之对于A而言根本无法易侵害

可以请问最后一句是什么意思吗?
对a而言根本无法易侵害 是什么?

是不是指无法说是伤害a而是伤害b?
谢谢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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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3-06-09 20: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可以请问最后一句是什么意思吗?
对a而言根本无法易侵害 是什么?

是不是指无法说是伤害a而是伤害b?
谢谢您~

没注意 法益侵害打错字抱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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