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73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中止犯..1題
這次改變了一下寫法,
好像條列式的會比較清楚?
可是感覺相對之下寫得比較少....

麻煩多多指教!

*************************

Q:
某甲與某乙素來不睦。一日,某甲終於忍無可忍,約乙出來會面,並在某乙必經之處設下陷阱,想要摔死某乙,和乙作個了結。甲完成準備工作之後,便在一旁靜待。不出其所料,乙哼著歌走過來,果然摔入陷阱。但甲跑近一看,發現陷阱挖得不夠深,乙雖然渾身是傷,並未當場死亡。甲見到乙唉唉呻吟的景象,過去與乙相處的點點滴滴突然湧上心頭,心想其實這個人罪不至死,於是趕忙拿出手機呼叫救護車。不多時救護車將乙送到醫院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7 22:14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為什麼既遂犯還要討論中止犯?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8 13:18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了嗎??
  有沒有因果關係怎會在有責性檢討??
 
2.如果是1行為 既然你認為該當271殺人既遂罪的構成要件
怎麼又只檢討到著手,結果到底發生了嗎??只檢討到已經著手就能說該當既遂嗎??既然既遂後面怎麼又討論中止犯

3.有責性是要檢討你寫的這些嗎??

4.既然寫的是殺人怎麼在違法性又變成傷害??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8 19:59 |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3-05-28 19:5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了嗎??
  有沒有因果關係怎會在有責性檢討??
 
2.如果是1行為 既然你認為該當271殺人既遂罪的構成要件
怎麼又只檢討到著手,結果到底發生了嗎??只檢討到已經著手就能說該當既遂嗎??既然既遂後面怎麼又討論中止犯

3.有責性是要檢討你寫的這些嗎??

4.既然寫的是殺人怎麼在違法性又變成傷害??

4....我是要打殺害,打成傷害了。抱歉!

應該說是本來沒有既遂,所以討論中止
可是中止不成(雖然有積極防果行為,但是並沒有防果成功),行為人仍需為最後的結果負責
所以這裡行為人並沒有滿足中止犯的要件
因為最後結果還是發生了
所以最後是既遂

我前面不應該講構成要件該當
應該說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客觀上有著手,
而這樣的行為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有不法。
(我總覺得未遂的時候用二階論,既遂的時候用三階論,比較好寫..)

我原本想說要講他是在既了未遂的狀況下,有出於己意的中止,積極防果(打119)
但是最後結果沒發生,所以還是要負責任
為結果發生負責

不過您們說得沒錯 「有責性」不該討論中止犯

責任方面甲對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乙死亡之結果有違法性的認識,而且以甲在題意中未有精神障礙或年齡未達責任能力年齡之情形,就一般情況來說對甲應有期待他並不會做出殺害乙之行為的可能性,故甲此行為不法且有責。

甲雖然著手,在未遂的情況下出於己意中止,並積極防果,但最後乙死亡的結果仍然產生,考量乙死亡之結果與甲之行為有條件因果關係,故甲仍需為乙的死亡結果負責。

故甲成立271故意殺人既遂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8 21:02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3-05-28 13: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問:為什麼既遂犯還要討論中止犯?
小弟拙見~ 此題應可討論中止犯   (S大~ 不要來亂小弟 呵呵~   小弟亂說滴)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5-28 21:0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我前面不應該講構成要件該當
應該說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客觀上有著手,
而這樣的行為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有不法。
(我總覺得未遂的時候用二階論,既遂的時候用三階論,比較好寫..)
就小弟之前所說的拙見~
一用三階論去討論分析題目時,就會發現樓主你自己的問題。
再來三階比二階好懂~   二階只不過把不法包含構成要件及違法性,這裡論述更加不容易,有時候會很跳tone~
沒有規定人死了一定殺人既遂~   結果可否歸責行為人之行為呢??
先將架構摸熟~(L大已點出你架構哪出問題)
把文修一修看自己會不會比較有感覺~


現在不能太晚睡~ 明天才會頭好壯壯~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00:2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妳的想法是按照事實發生的順序
其實是正常的

但是刑法在構成要件的檢討上
順序要先檢討有沒有既遂

如果沒有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但有主觀構成要件的該當 再轉入未遂檢討(故意犯)
進入未遂如認成立再檢討有無中止犯

另外有結果發生且有因果關係 但客觀上是不是一定可歸責於行為人
要在構成要件中檢討 不是有責性檢討
即客觀歸責性

雖然到底有沒有客觀歸責性是可能有不同見解的,不過既然題目已經說"醫生判斷某乙傷勢只要施以手術便可簡單治癒",此時就有點像a+b導致c但惟a或惟b都不會導致c的情形
如果你認為此時仍有可歸責性,那麼就要補強下你的想法基礎(究竟是不是反常的因果歷程,如果不是理由何在??)

總之不會因為有結果發生 而且有因果關係 所以該行為就一定該當客觀構成要件!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19:13 |
kkahon_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題示事實後段所述「醫生判斷某乙傷勢只要施以手術便可簡單治癒,但是手術中需要輸血,當時適逢全台大血荒,無血可輸。某乙就在手術中失血過多死亡。問:某甲刑事責任如何?」
這段題示是陷阱,可做二段分述
第一、答案如樓主的解法,也算一種結束(以中止犯結果不發生之要件論之)
第二、
若以這段題示事實做為切割分析,其送至醫院且施以手術便可簡單治癒,依客觀第三人觀之,某乙業已脫離風險,中止未遂以結果未發生為前提,應可該當,論以中止犯
至全台血荒導致死亡的結果是一般無法預見的結果
行為與結果間不具因果關係
因此,本題似應論以中止犯,死亡的結果非其原因所造成,乃累加的因果,依罪疑宜輕原則,應認其行為與結果無因果關聯,不應歸責
本題個人認為應論以殺人未遂且符合中止犯的減責要件
另醫院是否論以業務過失致死則為題示以外之課題


[ 此文章被kkahon_1在2013-05-29 20:16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19:51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亂解~

ANS
一、甲挖陷阱殺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271ll+27)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挖陷阱之行為與乙摔傷之結果,兩者具有因果關係。然乙因後續血荒之故,而導致發生死亡之結果,不可歸責於甲。主觀上,甲有殺乙之認識並決意為之,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2.違法性與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
3.個人解除刑法事由:即甲有無刑法第27條之適用
按題示情形,甲本意為殺害乙,然因故反悔並電話叫救護車,其因使乙摔傷並未完成構成要件之主要行為,係屬未了未遂,通說見解,只要甲因己意中止,即有中止犯之適用,此與既了未遂有別。
4小結:
甲成立本罪並有中止犯之適用。
二、甲挖陷阱使乙摔傷而失血過多之行為,可能成立傷害致死罪
  1.不法構成要件:
甲本意為殺乙,然殺人之行為包含傷害之行為,兩者雖保護法益有別,但究係其過程中不免具有傷害之意,具有同質重合關係。依題所示,甲所挖之陷阱僅造成乙之傷害,又醫生判斷屬簡單手術即可治癒,足見其傷害之客觀要件成立,但對血荒無法施救所造成乙死亡之結果,應屬非能預見而有過失,符合本罪之加重要件;甲在行為時應屬對乙受傷有認識而為之,從而甲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這裡有硬凹滴)
2.違法性與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
3個人解除刑法事由:甲之行為得否主張中止犯
蓋中止犯之前提要件,乃行為人所欲為之事,尚未發生結果為前提,題示情形,甲已造成已之傷害,無由適用中止犯之規定。
三、結論:
甲殺乙之一行為,分別觸犯殺人未遂罪及傷害致死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論以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已足。

呵呵~ 好像跟真的一樣~
越來越像算命的 呵呵~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21:12 |
kkahon_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7樓的同好您好,謝謝你的花!
你的解題方式是較正式的解法,考試的寫法,你寫得很好
但若是以此法答題,似乎還可再寫到競合問題
若是我要完整的解題我會分述如下:
一、討論殺人既遂(客觀+主觀+因果關係),不該當(係中斷的因果且非得預見,ex:以為殺死了,結果棄屍於河被淹死)
二、討論殺人未遂(主觀+客觀+因果關係),該當且無阻卻違法及罪責,再討論中止未遂
三、討論傷害既遂(客觀+主觀+因果關係),該當且無阻卻違法及罪責
四、討論過失致死,主觀上不該當,且客觀無法預見,毋庸再檢驗阻卻違法及罪責問題
五、不法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且各罪名無必然包括之吸收關係,以想像競合論以殺人未遂
六、罪責部分,該當中止未遂犯要件,減輕或免除其刑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21:34 |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以上各位的用心
只要願意回答,都是我的學習對象~感恩!

我的確不該說構成要件該當
下次遇到未遂,就用二階解好了,比較不會混亂....囧

我覺得是不是成立中止未遂,要看用什麼理由

如果用通說(相當因果關係說 / 客觀歸責 ),乙的死亡是因為血荒,非甲所能預料,甲已經盡力送到醫院了,又是小傷施以手術即可好,所以不應該把乙的死亡歸責與甲

可是如果用黃榮堅老師的條件因果關係說
就要甲為乙的死亡結果負責

下次我會多練習自己的寫法,這次放錯討論中止的位置了,謝謝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23:3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6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