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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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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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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98年司法官民法第2题
98年司法官民法第2题
甲任职某航空公司,为资深座舱长,于民国(下同)98年1月5日进入乙农会大楼
搭乘丙公司厂牌电梯时,突因钢缆断裂导致电梯坠落至地下室机坑,致甲脊椎摔伤,
经送医急救仍半身瘫痪,无法再任原职务。经查系争电梯于90年1月1日出厂
安装于该农会大楼,自启用日起至事故发生日均由丁公司作全责定期保养维修。
试问:甲向丙、丁依民法之规定请求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有无依据?请详述理由。
又甲认为乙农会对其损害亦应与丙、丁连带负赔偿之责,
依民法之规定,甲对乙农会之主张有无依据?请详述理由。

请问一下各位版友

1.题目写说要依民法作答
因为实务认为民法第184条的侵权行为人不包括法人
所以甲无法对丁公司主张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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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airlin在2013-04-01 00:0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3-31 23:58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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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有侵权责任,由民法28条可观之
甲对丁可以主张188I
因为乙雇用丁来负责维修电梯,而丁指派员工来维修

2.举证及解题方便而已
189适用要去证明乙丁间有承揽关系存在,并且证明乙(定作人有过失)这部分题目没给,不方便自行想像,所以用191就可以了

3不知


[ 此文章被kino在2013-04-01 09:16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1 08:42 |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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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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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应该不用吧,呵呵。主要是考民法的概念吧?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1 08:4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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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不能为侵权行为人是因为侵权行为属事实行为,并非法律行为,所以原则上侵权行为人应该是自然人。

2.但是法人可能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3.189是指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事项时因事实行为导致侵害不法他人权利,而不是承揽物因通常使用所致他人的损害。这在与191之1的法条用语比较可以理解两者并不完全相同,所以如果在丁公司的员工保养时的保养工作不慎致使他人受伤,才有189适用。(纵使定性为承揽契约)

4.综上本题可能以184+191(191立法上其实就已经设想到类似188的情形了,所以不必再适用188)来解 又191第2项是否可成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础??

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4-02 00:58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2 00:43 |
a5618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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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能为侵权行为人是因为侵权行为属事实行为,并非法律行为,所以原则上侵权行为人应该是自然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3 23:43 |
a5618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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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适用。(纵使定性为承揽契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6 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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