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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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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兩題民法問題(買賣契約效力)
大家好,剛剛發錯板,被刪除了。
真不好意思....
休息一陣子現在又回到學習法律的世界,
以下兩題困惑已經有點久,麻煩先進指教。感恩喔!


1.
甲與甲父37年滯留大陸,並於59年受死亡宣告。乙因此繼承甲父擁有之A地。
68年甲與乙取得聯繫,乙在71年時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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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3-18 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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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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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好像不是先處理民法的問題,而是應該先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問題。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3-19 15:29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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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那第2題跟第1題是獨立的,可以問第二題怎解嗎?

又如果假設,第1題甲不是滯留大陸沒回台灣,而是到台灣另一個遙遠的縣市去呢?
(這樣就沒有兩岸的問題)

可否請先進解答呢,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3-19 19:11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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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丙是善意的,那麼惡意的乙與善意的丙在買賣A地的買賣契約上還是算有效吧?甲可以要求善意的丙返還土地嗎?

參照86台上662決
乙為惡意,須返還全部財產及孳息,
惟對A地部分,乙因繼承取得A地所有權,乙為有權處分,乙丙買賣契約有效!
甲對丙
一無契約上請求(契約在乙丙間)
二無物上返还請求(丙因買賣成立有A地所有權)
三無不當得利請求(因丙係買賣所得非謂無法律上之原因)
故甲無權要求丙返還

2.這邊我想問那麼對於丁,甲可以因為乙是先送A屋給自己,以物權的「對世權」特性,要求丁離開A屋嗎?丁若是善意,則乙丁的買賣契約是否仍然有效?

乙贈甲A屋,為債權契約單務契約,甲想主張物權的對世效力(又稱絕對效力),必須乙將A屋移轉登記給甲...
債權契約是相對效力,即債權的效力只存於債權人及債務人間,所以一屋二送或一屋二售,
彼此間的契約效力都是有效存在的,不分先後...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3-20 15:29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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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了,真的是非常清楚!謝謝您喔!!!!!!^^ 感激不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3-20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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