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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3-18 23:20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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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剛剛發錯板,被刪除了。真不好意思.... 休息一陣子現在又回到學習法律的世界, 以下兩題困惑已經有點久,麻煩先進指教。感恩喔! 1. 甲與甲父37年滯留大陸,並於59年受死亡宣告。乙因此繼承甲父擁有之A地。 68年甲與乙取得聯繫,乙在71年時將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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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3-19 19:1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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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那第2題跟第1題是獨立的,可以問第二題怎解嗎?
又如果假設,第1題甲不是滯留大陸沒回台灣,而是到台灣另一個遙遠的縣市去呢? (這樣就沒有兩岸的問題) 可否請先進解答呢,謝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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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3-03-20 15:29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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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丙是善意的,那麼惡意的乙與善意的丙在買賣A地的買賣契約上還是算有效吧?甲可以要求善意的丙返還土地嗎?
參照86台上662決 乙為惡意,須返還全部財產及孳息, 惟對A地部分,乙因繼承取得A地所有權,乙為有權處分,乙丙買賣契約有效! 甲對丙 一無契約上請求(契約在乙丙間) 二無物上返还請求(丙因買賣成立有A地所有權) 三無不當得利請求(因丙係買賣所得非謂無法律上之原因) 故甲無權要求丙返還 2.這邊我想問那麼對於丁,甲可以因為乙是先送A屋給自己,以物權的「對世權」特性,要求丁離開A屋嗎?丁若是善意,則乙丁的買賣契約是否仍然有效? 乙贈甲A屋,為債權契約單務契約,甲想主張物權的對世效力(又稱絕對效力),必須乙將A屋移轉登記給甲... 債權契約是相對效力,即債權的效力只存於債權人及債務人間,所以一屋二送或一屋二售, 彼此間的契約效力都是有效存在的,不分先後...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