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5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紧张的国考生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机关拟将其权限之一部分委托私人行使,依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应具备何种要件?并遵守何种程序之要求。
请问各位大大,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15 22:39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要先看你有多少时间来写这题......
要不要先试着把你的答案写出来看看?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15 23:46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完美~~  
完美很难,通常都是尽力~ 呵呵
就国考,会写还要看时间够不够,写的不错,还要看阅卷老师肯不肯赏脸~
所以楼主大你这样问,就如楼上大律师所言,把自己见解约略论述或是自己参考仿间解答题本
这题~ 之前已经有人问过了~ 如下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950169&keyword=%E5%8F%97%E8%A8%97

自行参考~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16 00:21 |
法神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版大可以试试,想到什么就写什么。大纲就行。全写完,再回头看题目,把「离题的」、「不相干」的删除。再依同心圆的写法,由大方向写到小方向。主要还是看版大知道多少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3-01 13:3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没有完美的 因为这题就算法官来也不会完美(因为学说跟实务还有争议)

2.首先把法条引出来

3.题目已经明白说了依"行政程序法"规定
所以本题在考行政程序法第16条的规定看考生对第16条规定的理解深度

4.如果你平常只是准备国考,那就把条文写出并整理分出各要件(补习班的书应该有整理)
就是把第1项(要件)第2项(程序)加以整理。

5.如果你平常就对行政法相关有兴趣,那么就要带到第16条在实务上的争点:
什么是依"法规"???
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定的自治条例算吗 自治规则算吗????

如果行政机关符合第1项要件却没有依第2项程序公告或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请问效力为何?????

以上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3-14 23:18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社会科学最讨厌的是---没标准答案
就算法条.判例...都写也许只拿一半分数
那其他的呢?

就这一句:
TJQAZ:就国考,会写还要看时间够不够,写的不错,还要看阅卷老师肯不肯赏脸~

考过都知道痛,但不知道痛在那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3-29 11:5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6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