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76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harles032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喪失我國籍者身分為何?
喪失我國籍者其身分為何?
無國籍、外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IANA | Posted:2012-11-06 22:49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參酌國籍法 相關規定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
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1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第 14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
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7 13:35 |
charles032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shl651029您說的我都知道
只是不瞭如何定義喪失我國籍人的身分
未取得外國籍前----無國籍人??
取得外國籍者--------外國人??
未取得外國籍又撤銷喪失國籍----我國人
取得外國籍者又回復我國籍者----雙重國籍人=外國人申請回復我國籍??
既然是外國人身分怎會用回復國籍而不用歸化國籍呢??
這部分有規定或定義於何處嗎??


為何喪失國籍人要給回復呢
如無取得外籍就用撤銷喪失就好了
如取得外籍就要用歸化然後要放棄外籍再用定居恢復戶籍
有人知道當初為何要有回復國籍這條款嗎
真是爛好人國籍法


[ 此文章被charles0325在2012-11-07 21:0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IANA | Posted:2012-11-07 20:5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對國籍法並不了解,就只想請問大大幾個問題:
1.請問歸化跟回復後的法律關係會一樣嗎??
2.具體來說歸化的我國國民,請問她歸化後可以馬上行使我國所有的公民權嗎??比如選舉跟被選舉??
3.請問本來是我國國民,因為某些原因而變成外國國民,跟本來不曾是我國國民,而歸化成我國國民,這2種情況在國家組成上、血統上是不是完全相同的2種性質,那要不要給她相同的待遇??


以上僅供參考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8 21:27 |
charles032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第 18 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
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8 22:0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者並不相同
1個是10年
1個是3年

就是立法者在國籍法做出了概括性的區別!

不知道在其他各該法又有什麼特殊規定????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8 22:21 |
misas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例:臺獨天國,臺灣國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11 11:24 |
a56182500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丙共同殺乙故意",有犯意聯絡,"由丙為下毒行為",具行為分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5 02:10 |
a56182500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丙共同殺乙故意",有犯意聯絡,"由丙為下毒行為",具行為分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6 01:01 |
a56182500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歸化跟回復後的法律關係會一樣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7 01:0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8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