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1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grsnok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一题民法问题,请高手帮忙~
法院就共有不动产分割判决,以原物分配于各共有人单独所有,
共有人于登记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07-18 15:38 |
kin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题目是说在登记前
不动产未经登记不生效力
虽然已经判决分割了
但还在公同共有状态
所以
里头只有订立契约是债权行为
其成立不以有所有权为必要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8 18:2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 759 条 因继承、强制执行、征收、法院之判决或其他非因法律行为,于登记前已
取得不动产物权者,应经登记,始得处分其物权。


1.由于本件共有人系非因法律行为于登记前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分割判决即系形成判决),依民法第759条规定必须在登记后始得处分该物权。

2.而本条之处分系指对该物权的处分行为,故不包括债权行为,从而共有人自得就其分配所得之部分订立买卖契约。(该债权行为不在759条规范范围内)

3.选项BCD都是处分行为,所以依759条规定,应经登记后始得处分其物权。

实务见解参考
1 裁判字号: 65 年台上字第 1797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65 年 07 月 23 日
要  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条所谓因法院之判决,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系指以该判决之宣告足生物权法上取得某不动产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对于当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决始足当之,不包含其他判决在内。关于命被上诉人陈某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之确定判决,性质上既非形成判决,尚须上诉人根据该确定判决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始能取得所有权,自难谓上诉人于该所有权移转登记事件判决确定时,即取得系争土地之所有权。嗣后上诉人既迄未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则其尚未取得系争土地之所有权,殊无疑义,是上诉人本于所有权请求排除被上诉人杨某等之强制执行,即难认为有理由。

1 裁判字号: 74 年台上字第 2024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74 年 09 月 12 日
要  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条所谓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系指物权处分行为而言。继承人简甲、简乙代表全体继承人出卖系争土地,所订买卖契约仅属债权行为。订约时,即令继承人未办毕继承登记亦不生违反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条规定,而使债权契约成为无效之问题。

以上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8 20:49 |
ugrsnok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了解~~谢谢二位高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07-19 08:2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70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