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題民法問題,請高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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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ugrsnok
2012-07-18 15:38
樓主
推文 x0
法院就共有不動產分割判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
共有人於登記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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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ino
2012-07-18 18:22
1樓
  
題目是說在登記前
不動產未經登記不生效力
雖然已經判決分割了
但還在公同共有狀態
所以
裡頭只有訂立契約是債權行為
其成立不以有所有權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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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2-07-18 20:49
2樓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1.由於本件共有人係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分割判決即係形成判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必須在登記後始得處分該物權。

2.而本條之處分係指對該物權的處分行為,故不包括債權行為,從而共有人自得就其分配所得之部分訂立買賣契約。(該債權行為不在759條規範範圍內)

3.選項BCD都是處分行為,所以依759條規定,應經登記後始得處分其物權。

實務見解參考
1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17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07 月 23 日
要  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所謂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指以該判決之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決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關於命被上訴人陳某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性質上既非形成判決,尚須上訴人根據該確定判決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能取得所有權,自難謂上訴人於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確定時,即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嗣後上訴人既迄未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其尚未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殊無疑義,是上訴人本於所有權請求排除被上訴人楊某等之強制執行,即難認為有理由。

1 裁判字號: 74 年台上字第 20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12 日
要  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所謂未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係指物權處分行為而言。繼承人簡甲、簡乙代表全體繼承人出賣系爭土地,所訂買賣契約僅屬債權行為。訂約時,即令繼承人未辦畢繼承登記亦不生違反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而使債權契約成為無效之問題。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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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ugrsnok
2012-07-19 08:26
3樓
  
了解~~謝謝二位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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