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8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壹、一○一年刑議字第二號提案。(司法院一○○年九月八日院台廳刑一
字第一○○○○二二○四九號函檢送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律問題
一則)
院長提議:
法律問題:某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犯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
務員自首而受裁判,並合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且法院認某甲之自
首,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要件,有減輕其刑之必要者,審理法院除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外,是否尚得依刑法第
六十二條前段「自首」之規定遞減其刑?
甲說:兩者併行適用說
  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
務員申告犯罪事實,並受裁判為已足。目的在促使行為人於偵查機
關發覺前,主動揭露其犯行,俾由偵查機關儘速著手調查,於嗣後
之偵查、審理程序,自首者仍得本於其訴訟權之適法行使,對所涉
犯罪事實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或抗辯,不以始終均自白犯罪為必要。
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
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則旨在使刑事案件儘速
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行為人須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5 21:1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4434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