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89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ibasho20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一题公民问题...
在法律的体系中,由各行政机关所发布者称为命令.下列何者是基于法律授权而订定的命令? A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6-03 13:05 |
天空的鱼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魔术方块, 图片分享
推文 x41 鲜花 x3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只要后面有法.细则.条例...等

都是属于法律^^

其他的属于命令...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4 21:15 |
hawk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7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中央法规标准法
第 2 条 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
第 3 条 各机关发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质,称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
准或准则。

很想问上面的朋友,为何细则是法律?是那一个法律有这样规定?

学校卫生保健实施办法
第 1 条 教育部为加强推行学校卫生保健,培养学生健全体格,增进民族健康,特
订定本办法。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虽然办法是命令没错,你觉得教育部是法律还是行政机关?
如果上面我贴的你还是不懂,那要另请高明为你解释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4 23:42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ibasho200 于 2012-06-03 13:05 发表的 一题公民问题...: 到引言文
在法律的体系中,由各行政机关所发布者称为命令.下列何者是基于法律授权而订定的命令? A.消保法


B.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C.学校卫生保健实施办法 D.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答案给的是B, 但是我有去


查过, 办法也算是命令的一种, 所以我觉得C也对. 想问一下各位大大们的看法.
不才看法~
楼主你说的也是对的,但题目在在问"基于法律授权订定的命令"--->这是在考法律授权明确性之概括授权
如释字367
若法律仅概括授权行政机关订定施行细则者,该管行政机关于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规定之限度内,自亦得就执行法律有关之细节性、技术性之事项以施行细则定之,惟其内容不能抵触母法或对人民之自由权利增加法律所无之限制,行政机关在施行细则之外,为执行法律依职权发布之命令,尤应遵守上述原则。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5 20:29 |
aibasho20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上面二和三楼大大的解答. 表情 我了解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6-05 21: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68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