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2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鸡腿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已解] 宪法 释字435号
依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 435 号解释,下列有关立法委员言论免责权的叙述,何者正确?(A)立法委员助理之言论亦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30 20:37 |
tony09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鸡腿大~你可能只看到解释文~这题其实是躲在理由书里,小的帮你节录理由书第一段~你看看倒数第三行
到最末~应该就是你要的答案了~不过真要说的话,还是401的解释文比较精确~一并帮你节录

释字435理由书节文
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员受人民
付托之职务地位,并避免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之功能遭致其他国家机关之干扰而受影响。立法委员得藉此保
障,于无所瞻顾及无沟通障碍之情境下,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民意,反映多元社会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数
意见,以符代议民主制度理性决策之要求,并善尽监督政府之职责。故此项言论免责权之保障范围,应作
最大程度之界定,举凡立法委员在院会或委员会之发言、质询、提案、表决以及与此直接相关之附随行为
,如院内党团协商、公听会之发言等均属应予保障之事项。其中所谓对院外不负责任,系指立法委员不因
行使职权所为之言论及表决而负民事上损害赔偿责任或受刑事上之诉追,除因其言行违反内部所订自律之
规则而受惩戒外,并不负行政责任,业经本院释字第四○一号解释释示在案。

释字401解释文节文
宪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言论及表决之免责权,系指国民大会代表在会
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立法委员在立法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不受刑事诉追,亦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除因违反其内部所订自律之规则而受惩戒外,并不负行政责任之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30 21:1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立法委员言论免责权=对外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即使卸任仍然不必负法律责任,所以就其本质而言并不是诉追障碍而已,而是真的不必负法律责任。  

总统的刑事豁免权=非经罢免或解职....   卸任后就可诉追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30 21:4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95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