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釋字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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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雞腿
2012-05-30 20:37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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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35 號解釋,下列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的敘述,何者正確?(A)立法委員助理之言論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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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ony0928
2012-05-30 21:11
1樓
  
雞腿大~你可能只看到解釋文~這題其實是躲在理由書裡,小的幫你節錄理由書第一段~你看看倒數第三行
到最末~應該就是你要的答案了~不過真要說的話,還是401的解釋文比較精確~一併幫你節錄

釋字435理由書節文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
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
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
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
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
,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
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
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釋示在案。

釋字401解釋文節文
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言論及表決之免責權,係指國民大會代表在會
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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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2-05-30 21:47
2樓
  
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對外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即使卸任仍然不必負法律責任,所以就其本質而言並不是訴追障礙而已,而是真的不必負法律責任。  

總統的刑事豁免權=非經罷免或解職....   卸任後就可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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