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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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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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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行政法-文林苑拆除房子的动作系代履行还是直接强制?
如题,补习班老师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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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9 14:31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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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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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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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强制之要件,叙述如下:
1.依法令或本于法令之行政处分:依法令之强制处分.
2.经间接强制不能达成执行目的,或因情况急迫,如不及时执行,显难达成执行目的时.
直接强制属最后手段,因此,是在间接强制不能达成目的时,才会使用之,如处以怠金要求义务人缴交注销之证件,但义务人仍不缴交时,或对外劳于非指定场所工作,处以怠金毫无效果时,则此时可转换成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与代履行之差异:
代履行,执行机关得委托第三人或指定人员履行之,因此,若行政机关自行履行,则属直接强制。如建筑物之拆除,由行政机关自行为之,则属直接强制.与此种自行着手或经由他人着手来区别直接强制与代履行,则不在义务之履行上,而系着重于履行义务之过程,强调究竟由何人履行该义务.

您可以参考翁岳生老师的《行政法》下册.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9 22:37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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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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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这个问题我一直有个疑惑:执行名义为何?

另附上都更条例第36条第1项:
权利变换范围内应行拆除迁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实施者公告之,并通知其
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或迁移;届期不拆除
或迁移者,实施者得予代为或请求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代为之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有代为拆除或迁移之义务;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并应订定期限办理强制拆除或迁移,期限以六个月为限。其因
情形特殊有正当理由者,得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延长六个月,并以二次
为限。但应拆除或迁移之土地改良物为政府代管或法院强制执行者,实施
者应于拆除或迁移前,通知代管机关或执行法院为必要之处理。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0 22:46 |
TJQAZ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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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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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来乱滴~
土地房子被征收,原所有权人真可怜~
还要负责清除地上物之责,没清除原来还要有付代履行费用或直接强制费用@@"
感觉好像是在大陆黑官所为~ 呵呵~
大陆黑官说~ 人家建商帮你拆垃圾房子,你给钱是应该滴表情
补习班老师跟建商勾结~~ 呵呵~表情
建商应该包一大红包给那位老师@@"

乱乱来滴~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1 00:16 |
stephen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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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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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寒窗问拾得 于 2012-05-20 22: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好意思,这个问题我一直有个疑惑:执行名义为何?

回大大:有了执行名义即可拿来强制执行

例如与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契约,若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即可拿来作为强制执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2 18:00 |
stephen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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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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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2-05-21 00:1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才来乱滴~
土地房子被征收,原所有权人真可怜~
还要负责清除地上物之责,没清除原来还要有付代履行费用或直接强制费用@@"
感觉好像是在大陆黑官所为~ 呵呵~
大陆黑官说~ 人家建商帮你拆垃圾房子,你给钱是应该滴表情
补习班老师跟建商勾结~~ 呵呵~表情
建商应该包一大红包给那位老师@@"

乱乱来滴~

呵呵~请T大别被新闻媒体误导了

那件案子其实是王家一直部愿意出来合建商协调,并且经高等、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败诉确定才被拆的

所以其实还是有行政及司法上的合理性

只是他们的执行行为是否逾越比例原则这尚能讨论,其它....只能怪他们一开始不愿意协调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2 18:04 |
TJQAZ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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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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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在~ 这则以前新闻没在注意@@

另外,楼主你误会不才的意思~
至于寒窗问拾得大的意思也不是在那~

不好意思要贴一下文了~ 看不下去得赶快跳开   呵呵~

内政部 令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5年10月17日
发文字号:台内营字第0950805921号

一、为利直辖市、县(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五条之一(以下简称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土地或合法建筑物之征收及让售予实施者,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要求拟依本条规定申请征收之实施者,于都市更新事业计画内表明拟申请征收之土地或合法建筑物,并叙明与不愿参与合建者协定合建及协定价购之条件及过程。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通知时,应将都市更新事业计画内拟申请征收之土地或合法建筑物标的,一并告知其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

四、直辖市、县(市)政府受理实施者依本条规定申请征收时,应请实施者检具申请书(如附件)及下列文件:

(一)已核定实施之都市更新事业计画。

(二)拟申请征收之土地或合法建筑物清册。

(三)协定合建及协定价购之条件、协定过程等相关文件。

五、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前条规定审核文件无误,应依土地征收条例规定计算征收补偿金额,通知实施者预缴承买价款及征收作业相关费用。

六、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将实施者依本条规定预缴之承买价款存入土地征收补偿费专户处理。

七、直辖市、县(市)政府于实施者缴交承买价款后,应依土地征收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征收,并于征收完成嘱托登记后,将征收之土地或合法建筑物让售予实施者。


经济日报/记者谢伟姝、梁任玮/台北报导】
行政院推动都市更新,将送建商大利多。营建署今(17)日将发布「都市更新公权力介入机制」相关规定,未来无法协议合建的都市更新土地,县市政府可以公告现值强制征收,可望解决目前因地主漫天喊价,以致都市更新推动不易的困境。
营建署今天下午将举办「都市更新公权力介入机制与落实」座谈会,会中将宣布「直辖市、县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条例第25条之一受理申请征收、让售执行应注意事项」;本月19日将宣布「代为拆除或迁移土地改良物执行注意事项」,让地方政府在推动都市更新实务时,有法可循。
营建署长李武雄昨(16)日傍晚证实,近日将公布都市更新条例第25条之一、第36条各县市政府代为征收与拆除建物的注意事项。
也就是说,建商未来整合协议合建的都市更新案时,如八成以上地主已同意,另外二成以下地主不愿意参与协议、或无人继承土地时,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强制征收土地。
而地方政府强制征收价格,是依更新土地既毗遴土地的公告现值平均价计算,通常比市价低,将可以避免部分坚持己见或是漫天喊价的地主阻挡更新案,有利建商整合老旧建物进行更新。
元利建设总经理蔡健生,在北市成功开发过多项都更案,他昨晚闻讯后说,「都市更新政策又向前迈出一大步。」虽然未来还有待地方政府订定施行细则,不过至少有一套确定的「游戏规则」让建商遵循。
据了解,营建署近日之所以会有大动作,主要是行政院副院长中华民国 总统日前召集行政院财经小组讨论都市更新配套机制,指示内政部营建署修改都市更新条例等相关办法,并大幅缩减核定申请案的时间至最快半年。
行政院决提一套奖励都市更新机制,必要时政府将代为征收土地与代为拆除地上建物;并缩短申请流程,提拨公有地参与都市更新、容积率奖励等。因此,营建署在研议相关配套措施之后,决定在近日公布实施。
行政院官员表示,这项措施将有助于解决都市更新推动过程最常面临的所有权人意见不一,以致都市更新个案无法进行的困境。
营建署官员说,都市更新条例上路以来,各地方政府一方面有民意压力,另一方面在法源上又无所适从,所以营建署这半年来在汇整实施者与地方政府意见后,决定在法令上大幅修改,建立一套公权力介入机制。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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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tephen0817 于 2012-05-22 18: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大大:有了执行名义即可拿来强制执行

例如与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契约,若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即可拿来作为强制执行


我补充说明一下,「行政执行法上的行政执行」,和「行政诉讼法上的强制执行」,两者是不一样的,所以开版大可能要先厘清,一开始提到的「代履行」以及「直接强制」,指的是否是行政执行法所规定的「行政执行」?如是,就要注意是否有行政执行法所规定那几种执行名义。
 

此外,行政程序法第148条关于行政契约的强制执行,准用的是行政诉讼法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而不是行政执行法所规定的行政执行。
 

总之,要问「文林苑拆除房子的动作系代履行还是直接强制?」这个问题,首先可能要依序厘清:
1.行政机关是适用那个法令来拆除?
2.行政机关依该法令所为的拆除行为,法律性质为何?
 

最后补充一点:为了避免大家浪费时间,本案的执行名义并不是新闻上提到的那几个判决,这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主文(原告之诉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就可以知道了。
 

有兴趣的可以看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全文(最高行政法院只是驳回上诉,主要事实的描述还是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比较多):
http://pnn.pts.org.tw/main/wp-content/uploads...6%B1%BA%E6%9B%B8.pdf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4 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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