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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0817
2012-05-19 14:3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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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709
2012-05-19 22:3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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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強制之要件,敘述如下:
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依法令之強制處分. 2.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 直接強制屬最後手段,因此,是在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時,才會使用之,如處以怠金要求義務人繳交註銷之證件,但義務人仍不繳交時,或對外勞於非指定場所工作,處以怠金毫無效果時,則此時可轉換成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與代履行之差異: 代履行,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履行之,因此,若行政機關自行履行,則屬直接強制。如建築物之拆除,由行政機關自行為之,則屬直接強制.與此種自行著手或經由他人著手來區別直接強制與代履行,則不在義務之履行上,而係著重於履行義務之過程,強調究竟由何人履行該義務. 您可以參考翁岳生老師的《行政法》下冊.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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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窗問拾得
2012-05-20 22:46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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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這個問題我一直有個疑惑:執行名義為何?
另附上都更條例第36條第1項: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 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 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 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 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 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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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5-21 00:16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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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來亂滴~
土地房子被徵收,原所有權人真可憐~ 還要負責清除地上物之責,沒清除原來還要有付代履行費用或直接強制費用@@" 感覺好像是在大陸黑官所為~ 呵呵~ 大陸黑官說~ 人家建商幫你拆垃圾房子,你給錢是應該滴 補習班老師跟建商勾結~~ 呵呵~ 建商應該包一大紅包給那位老師@@" 亂亂來滴~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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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0817
2012-05-22 18:00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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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0817
2012-05-22 18:04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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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2-05-21 00:16 發表的 : 呵呵~請T大別被新聞媒體誤導了 那件案子其實是王家一直部願意出來合建商協調,並且經高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才被拆的 所以其實還是有行政及司法上的合理性 只是他們的執行行為是否逾越比例原則這尚能討論,其它....只能怪他們一開始不願意協調囉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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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5-22 22:19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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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 這則以前新聞沒在注意@@
另外,樓主你誤會不才的意思~ 至於寒窗問拾得大的意思也不是在那~ 不好意思要貼一下文了~ 看不下去得趕快跳開 呵呵~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0950805921號 一、為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土地或合法建築物之徵收及讓售予實施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要求擬依本條規定申請徵收之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表明擬申請徵收之土地或合法建築物,並敘明與不願參與合建者協定合建及協定價購之條件及過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通知時,應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擬申請徵收之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標的,一併告知其所有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實施者依本條規定申請徵收時,應請實施者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下列文件: (一)已核定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二)擬申請徵收之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清冊。 (三)協定合建及協定價購之條件、協定過程等相關文件。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審核文件無誤,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計算徵收補償金額,通知實施者預繳承買價款及徵收作業相關費用。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實施者依本條規定預繳之承買價款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專戶處理。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實施者繳交承買價款後,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並於徵收完成囑託登記後,將徵收之土地或合法建築物讓售予實施者。 經濟日報/記者謝偉姝、梁任瑋/台北報導】 行政院推動都市更新,將送建商大利多。營建署今(17)日將發布「都市更新公權力介入機制」相關規定,未來無法協議合建的都市更新土地,縣市政府可以公告現值強制徵收,可望解決目前因地主漫天喊價,以致都市更新推動不易的困境。 營建署今天下午將舉辦「都市更新公權力介入機制與落實」座談會,會中將宣布「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一受理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注意事項」;本月19日將宣布「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注意事項」,讓地方政府在推動都市更新實務時,有法可循。 營建署長李武雄昨(16)日傍晚證實,近日將公布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一、第36條各縣市政府代為徵收與拆除建物的注意事項。 也就是說,建商未來整合協議合建的都市更新案時,如八成以上地主已同意,另外二成以下地主不願意參與協議、或無人繼承土地時,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請強制徵收土地。 而地方政府強制徵收價格,是依更新土地既毗遴土地的公告現值平均價計算,通常比市價低,將可以避免部分堅持己見或是漫天喊價的地主阻擋更新案,有利建商整合老舊建物進行更新。 元利建設總經理蔡健生,在北市成功開發過多項都更案,他昨晚聞訊後說,「都市更新政策又向前邁出一大步。」雖然未來還有待地方政府訂定施行細則,不過至少有一套確定的「遊戲規則」讓建商遵循。 據了解,營建署近日之所以會有大動作,主要是行政院副院長中華民國 總統日前召集行政院財經小組討論都市更新配套機制,指示內政部營建署修改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辦法,並大幅縮減核定申請案的時間至最快半年。 行政院決提一套獎勵都市更新機制,必要時政府將代為徵收土地與代為拆除地上建物;並縮短申請流程,提撥公有地參與都市更新、容積率獎勵等。因此,營建署在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之後,決定在近日公布實施。 行政院官員表示,這項措施將有助於解決都市更新推動過程最常面臨的所有權人意見不一,以致都市更新個案無法進行的困境。 營建署官員說,都市更新條例上路以來,各地方政府一方面有民意壓力,另一方面在法源上又無所適從,所以營建署這半年來在彙整實施者與地方政府意見後,決定在法令上大幅修改,建立一套公權力介入機制。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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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窗問拾得
2012-05-24 22:47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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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tephen0817 於 2012-05-22 18:00 發表的 : 我補充說明一下,「行政執行法上的行政執行」,和「行政訴訟法上的強制執行」,兩者是不一樣的,所以開版大可能要先釐清,一開始提到的「代履行」以及「直接強制」,指的是否是行政執行法所規定的「行政執行」?如是,就要注意是否有行政執行法所規定那幾種執行名義。 此外,行政程序法第148條關於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準用的是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的規定,而不是行政執行法所規定的行政執行。 總之,要問「文林苑拆除房子的動作係代履行還是直接強制?」這個問題,首先可能要依序釐清: 1.行政機關是適用那個法令來拆除? 2.行政機關依該法令所為的拆除行為,法律性質為何? 最後補充一點:為了避免大家浪費時間,本案的執行名義並不是新聞上提到的那幾個判決,這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就可以知道了。 有興趣的可以看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全文(最高行政法院只是駁回上訴,主要事實的描述還是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比較多): http://pnn.pts.org.tw/main/wp-content/uploads/2011/07/%E5%88%A4%E6%B1%BA%E6%9B%B8.pdf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