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0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03xu6cha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已解] 比例原则 - 衡量性原则!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下列何者与宪法第23条所定比例原则未尽相符? (A)通奸经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提起告诉 (B)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规定诬告他人犯该条例之罪者,处以其所诬告之罪之刑 (C)医师法规定医师于业务上如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得处1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业处分或撤销其执业执照 (D)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规定施用毒品者,处以有期徒刑

请问这条题目选B
是不是和下方叙述相关?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据诬告他人犯本条例之罪者,处以其所诬告之罪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30 14:55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j03xu6chang 于 2012-04-30 14:55 发表的 比例原则 - 衡量性原则!: 到引言文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下列何者与宪法第23条所定比例原则未尽相符? (A)通奸经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提起告诉 (B)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规定诬告他人犯该条例之罪者,处以其所诬告之罪之刑 (C)医师法规定医师于业务上如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得处1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业处分或撤销其执业执照 (D)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规定施用毒品者,处以有期徒刑
.......

..........要不要,算了~最后来一下~最终回(好像A片的片名 呵呵)@@" 潜水~我来了~^^
不过还是来乱~

B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规定诬告他人犯该条例之罪者,处以诬告之罪之刑
楼主注意处刑,就知道有违比例原则了~

在无法理解,看一下法条就一定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乱来低~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30 20:37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并无必然关联"而未顾及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应以其行为本身之恶害程度予以非难评价之刑法原则,强调同害之原始报应刑思想,以所诬告罪名反坐,所采"措置"与欲达成"目的"及所
需程度"有失均衡";其"责任与刑罚不相对应","罪刑未臻相当"......

时代背景......
大法官的意思释说这个法会这样立,是因为那时候有些特别的观念或事件发生,但是并没有评价那些观念或事件是不是因此就正当化了立该法的基础。
总之他是说该法违宪,而认为违宪的理由应该是上面小的用引号""框的部分,您好好研究,原则上您的看法是对的,至少可能是有违『衡量性原则』的!不过开头的部分似乎也指摘了根本不合乎『适当性原则』。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30 21:15 |
lancesan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适当性、必要性、衡平性,没一个过的

诬告的行为跟犯了另一个某罪的行为,二者之间有何关系可言?

听起来就像是清朝的律令,真的有这条吗?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2 16:0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53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