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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3xu6chang
2012-04-30 14:55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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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與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 (A)通姦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提起告訴 (B)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 (C)醫師法規定醫師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D)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施用毒品者,處以有期徒刑請問這條題目選B 是不是和下方敘述相關?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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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30 20:3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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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03xu6chang 於 2012-04-30 14:55 發表的 比例原則 - 衡量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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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2-04-30 21:15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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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必然關聯"而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所採"措置"與欲達成"目的"及所
需程度"有失均衡";其"責任與刑罰不相對應","罪刑未臻相當"...... 時代背景...... 大法官的意思釋說這個法會這樣立,是因為那時候有些特別的觀念或事件發生,但是並沒有評價那些觀念或事件是不是因此就正當化了立該法的基礎。 總之他是說該法違憲,而認為違憲的理由應該是上面小的用引號""框的部分,您好好研究,原則上您的看法是對的,至少可能是有違『衡量性原則』的!不過開頭的部分似乎也指摘了根本不合乎『適當性原則』。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