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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802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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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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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刑法問題

甲之父A素有於酗酒慣習,並經常於醉後毆打甲之母B。某日,17歲之甲,見A醉後持鋤頭朝B打去,受刺激而於緊急下,為了救母B,持菜刀朝A之手腕砍去。不料,方向失準,砍中A之頸動脈,A血流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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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13:11 |
k7142001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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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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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的看法提供給您參考,略述


答:甲砍中A致其死亡可能成立過失致人於死,並得主張正當防衛,理由爰述如下:

(一)甲之行為係過失犯:
      1.查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構成犯罪之結果,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犯。按本條明定之注意義務係指行為以客觀審查角度認行為人違反社會經驗一般人之注意程度者言。
           
      2.按本件所示,甲砍死A之行為違反客觀上注意義務,故該當本罪過失致死之刑責,且過失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272及§273不處罰過失不得以該兩罪與之相繩。

(二)甲得主張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
       1.查刑法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保護自己或第三人之權利而實施之反擊行為,不罰。但防衛過當者不在此限。本條防衛情境及防衛過當,茲述如下:

          (1)防衛著手時點:有效性理論
          (2)防衛過當:對最近親屬之侵害必須最輕微之反擊
          (3)參最高法院63台上字2104號判例,過當防衛之行為
       2.核題所示,甲得主張正當防衛,但未符合最近親屬迴避,防衛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綜上述甲過失致人於死,得主張正當防衛,但書防衛過當,未成年人依18條減輕其刑,並參57條認犯罪動機其情可憫,得為減輕審酌。





另外我覺得還有些點可以補充下去,但是篇幅會很長 短短的幾分鐘要寫那麼多,殊難想像@@

1.期待可能性

2.因果歷程錯誤

3.義務衝突


[ 此文章被k7142001在2012-04-22 23:29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2:13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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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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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看法~
甲 過失致死罪,但得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無罪。

以上不才亂說~


94年上易字第597號
  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又行為不罰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法第二十三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正當防衛為阻卻違法事由之一,必須具備:(一)存在現時不法
  侵害之緊急防衛情狀;(二)所實施者為客觀上必要之防衛行為等要件,其中所
  謂「不法侵害」,並不以刑法所規定之犯罪為限,亦即不以受侵害者為刑法所保
  護之法益為限,其他各種法律所承認之利益,亦包括在內,是辱罵他人之行為,
  雖非公然為之,而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犯罪,然仍屬侵害他人名譽
  之行為,名譽權既受民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之保障,對之實施侵害,自屬
  不法侵害之一種;又防衛行為是否客觀必要,應就侵害或攻擊行為之方式、重輕
  、緩急與危險性等因素,並參酌侵害或攻擊當時防衛者可資運用之防衛措施等客
  觀情狀而做判斷,其標準乃在於一個理性之第三人處於防衛者所面臨之狀況,是
  否亦會採取同樣強度之防衛行為,亦即只要是有效排除不法侵害且造成損害最輕
  微之防衛行為即可,並無以出於不得已之唯一手段為要件,也無須考慮所保護之
  法益是否優越於所侵害之法益之法益平衡問題,而且防衛者能否以逃避、迂迴方
  式取代直接反擊行為,亦在所不問。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11:22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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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endy8026g 於 2012-04-22 13:11 發表的 刑法問題: 到引言文
甲之父A素有於酗酒慣習,並經常於醉後毆打甲之母B。某日,17之甲,見A醉後持鋤頭朝B打去,受刺激而於緊急下,為了B,持菜刀朝A之手腕砍去。不料,方向失準,砍中A之頸動脈,A血流不止當場氣絕。
請問甲要負何類刑責?
是過失致死嗎?
在過程中甲是基於義憤,但目的並非為了殺人,只是為了救助自己的母親B,但其殺害的對象又是直系血親尊親屬,請問甲要負何種刑責?我不懂像這種具有各項特徵的綜合問題要如何判斷,謝謝。
如果他受到死刑之宣告,是否可以因為其為未成年人而免與死刑之宣告而減輕其刑呢?
.......

整體不複雜,但過失犯的阻卻違法討論這塊應該算頗有難度,應該至少是司法三等以上的題目吧?

一階T:過失致死
二階R:依二階論:生命侵害之可罰性無法被身體受到保護消除,無法阻卻違法。依通說,正當防衛不討論衡平性,可阻卻違法。管見採二階論之看法。
三階S:17歲,減輕。對直尊,加重。受剌激,減輕。沒有義憤、過失致死沒有對直尊之加重條文。先加重後減輕。可以免於死刑之宣告。


這題應該是少數學者出的,用來惡搞通說對於正當防衛的說法。通說的正當防衛碰上過失型態會比較站不住腳,偏偏出題者硬是哪邊有問題就往哪邊設計。
你說必要性有限制要先迴避,請問被攻擊者與防衛者不同時要怎麼迴避?先衝到屋外再衝回來反擊?你說正當防衛不考慮衡平性(結果),如果有嚴重失衡是必要性(手段)的問題,我偏偏把失衡設計在衡平性,必要性完全沒失衡...就是要搞通說表情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2-04-23 12:3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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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0 (by kai709) | 理由: 五月份優質會員提報榮譽會員之獎勵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11:30 |
stephen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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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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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父A素有於酗酒慣習,並經常於醉後毆打甲之母B。某日,17歲之甲,見A醉後持鋤頭朝B打去,受刺激而於緊急下,為了救母B,持菜刀朝A之手腕砍去。不料,方向失準,砍中A之頸動脈,A血流不止當場氣絕。
請問甲要負何類刑責?
是過失致死嗎?
在過程中甲是基於義憤,但目的並非為了殺人,只是為了救助自己的母親B,但其殺害的對象又是直系血親尊親屬,請問甲要負何種刑責?我不懂像這種具有各項特徵的綜合問題要如何判斷,謝謝。
如果他受到死刑之宣告,是否可以因為其為未成年人而免與死刑之宣告而減輕其刑呢?
這是從考古題中所看到得一個題目,做的時候不知如何判斷,謝謝。


------------------------------------------------------------------------------------------------------------------
小弟在這有不同看法...

甲:278之加重結果犯(因係朝手腕砍去)、23 阻卻違法

現在不法侵害:有
適當性(有效防止侵害):有
必要性:同等有效行為中侵害最小者:有(因殺了他最有效)
衡平性:除極度不平衡時才考慮,因A係拿鋤頭朝B打去,亦有可能造成B之生命侵害,故應無防衛過當問題。
再,就算係親屬間之應先迴避問題,應屬防衛權之濫用,而非防衛過當。

結論:不成罪。

有說錯地方小弟在這先道歉=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2 21:44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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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tephen0817 於 2012-05-02 21: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在這有不同看法...

甲:278之加重結果犯(因係朝手腕砍去)、23 阻卻違法

現在不法侵害:有
適當性(有效防止侵害):有
必要性:同等有效行為中侵害最小者:有(因殺了他最有效)
衡平性:除極度不平衡時才考慮,因A係拿鋤頭朝B打去,亦有可能造成B之生命侵害,故應無防衛過當問題。
再,就算係親屬間之應先迴避問題,應屬防衛權之濫用,而非防衛過當。

結論:不成罪。

有說錯地方小弟在這先道歉= =

1

是否為加重結果,應視原罪之既遂與否。重傷未遂+過失致死應該是沒問題。

那重傷未遂+過失致死可否組合成為加重結果犯?

依學說,重傷未遂為「結果危險」之罪,本罪未遂無法成立加重結果犯

依實務,重傷罪得處罰未遂,因此本罪得成立加重結果犯

管見認為實務見解根本鬼扯,依學說見解,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2.

正常防衛不考慮衡平性,僅於必要性有四個限制:防衛者與加害者為生活上親密關係、加害者明顯責任能力低下、手段上絕對失衡、無意圖挑唆防衛。本題有第一第二的情況,但因已無可迴避,仍能通過必要性

3.

防衛權利濫用的話是無法主張正常防衛的唷。比如說有意圖的挑唆防衛不得主張正常防衛,部分學者以防衛權利濫用來解釋之。

ps.

有意圖的挑唆防衛,舉個例子:某甲預謀海扁某乙,故意嘲笑某乙是笨蛋,乙大怒而出手打甲,甲心想正合我意就海扁乙一頓,事後甲主張正常防衛。

無意圖的挑唆防衛,例子:某甲嘲笑某乙是笨蛋,乙大怒出手打甲,甲嚇一跳而反擊,乙受傷,甲主張正當防衛。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3 00:03 |
stephen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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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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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為加重結果,應視原罪之既遂與否。重傷未遂+過失致死應該是沒問題。

那重傷未遂+過失致死可否組合成為加重結果犯?

依學說,重傷未遂為「結果危險」之罪,本罪未遂無法成立加重結果犯

依實務,重傷罪得處罰未遂,因此本罪得成立加重結果犯

管見認為實務見解根本鬼扯,依學說見解,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2.

正常防衛不考慮衡平性,僅於必要性有四個限制:防衛者與加害者為生活上親密關係、加害者明顯責任能力低下、手段上絕對失衡、無意圖挑唆防衛。本題有第一第二的情況,但因已無可迴避,仍能通過必要性

3.

防衛權利濫用的話是無法主張正常防衛的唷。比如說有意圖的挑唆防衛不得主張正常防衛,部分學者以防衛權利濫用來解釋之。

ps.

有意圖的挑唆防衛,舉個例子:某甲預謀海扁某乙,故意嘲笑某乙是笨蛋,乙大怒而出手打甲,甲心想正合我意就海扁乙一頓,事後甲主張正常防衛。

無意圖的挑唆防衛,例子:某甲嘲笑某乙是笨蛋,乙大怒出手打甲,甲嚇一跳而反擊,乙受傷,甲主張正當防衛。


因為我不會用語法..--------------------------------------------------------------------------------------


大大誤會我的意思了,小弟意思並非重傷未遂犯,係既遂犯。主觀上重傷故意,客觀上重傷既遂並造成過失死亡結果。例如以重傷害故意持刀砍手,卻因流血不止死亡。

防衛者與加害者為生活上親密關係、加害者明顯責任能力低下
-------------------------------------------------------------------------------------------------------
本題中加害者依原因自由行為必可完全肯定加害者之責任能力。

有說錯還請指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3 2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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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你會覺得題目寫「不料,方向失準」會是既遂呢?舉個例子,某甲伸手欲拍某女的背,結果剛好某女轉身,某甲拍到該女胸部,你會覺得某甲是「故意摸對方胸部」嗎?這就是一個打擊錯誤的態樣,會推成既遂就有點誇張了

再來,題目中說「目標手腕」要推成重傷已經非常不合理。砍傷手跟砍斷手中間有著極大的距離,除非題目有給強力證據,否則一般應認為是傷害故意。(ex題目說兒子想砍斷爸爸的手->主觀證據、兒子出手非常用力->客觀證據、兒子拿吹髮可斷的傳家菜刀->客觀證據)

還有,砍到頸動脈也不會是重傷致死。砍斷頸動脈,不是重傷行為(你可以想一下10條重傷的定義),他直接就是致死的行為。如果這都能被認為是傷害或重傷行為,那殺人罪可以刪掉囉,反正不管怎麼殺都可以主張「只是想傷害不是想殺人」就ok囉?


這些其實都是經驗法則判斷就能得到的結果,不去想他還真說不出推論的過程。托您的福,倒是又讓小的多想了不少以前沒想過的事。


==================================================================

最後,原因自由行為討論的是第三階的有責性,跟阻卻違法中的必要性沒有關係。而且,責任低下的是爸爸,可是我們討論的是兒子....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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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5 1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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