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防部主张诉追林之上述犯罪是否均为继续犯??
《陆海空军刑法》第九十七条「投敌者,处死刑。」~~~~其实本条应属【即成犯】!
为何?国家法益是虚拟性的!重在该行为是否有造成人民对国家的不信任或依赖性【如:诬告罪、公务员收受贿络、妨碍公务………】,均是象征该行为已侵害了国家法益!所以不管事后有无对国家造成后续侵害~~~~~该行为即成立犯罪!又因为是【即成犯】,所以一投敌【行为即结束、法益侵害亦结束】~~~~~否则若还要等他受敌支配所为之利敌叛国行为,那这样的处罚有意义吗??????【如:甲骂乙去死,真的要等到乙死掉了,才会该当公然侮辱吗?】;也不是继续犯,因为继续犯是【持续为侵害法益之行为~~~如:妨碍自由罪】,请问:【林毅夫一天到晚都在投敌吗??????今天投美国、明天投法国、后天投日本……………而且此30年来每一刻、每一秒都不能间断欧!因为是连续犯,必须时时刻刻为”投敌行为”】~~~国防部是【法制外的单位】~~~~~是无法律可管的!也是不讲法律的,他的话,你能信吗????
2.释字第68号还有拘束效力吗??(请参考释字第556号)
此两号解释,是针对【有罪推定~~~释字68】来予以批评,林毅夫有无【参加叛国组织且保持联络】~~~应由检察官来举证!
3.请问林还属现役军人吗?请参考最高法院69台非字第101号判例(兵役法第20条有修正)以及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
(1)现役军人是指【现在还在当兵的!】,不包括【退伍、离职离役】,因为有军人的身分,就有保卫国家、对国家忠诚的义务;相对的,没有此身分,你还会担心逾假未归吗?
(2)所以林毅夫自叛逃至大陆后,就欠缺【服从国家的义务】,也就没有现役军人的身分【从叛逃那天算起】;但是林毅夫是在【具备现役军人之身分】而为【军刑法之罪】,能应以【军刑法处断~~~刑法第一条】
(3)而你一段话,更证明【国防部是【法制外的单位】~~~~~是无法律可管的!也是不讲法律的!】
由于追诉期限系由负责追诉的机关于得知犯罪事实时开始,而未必自犯罪发生时起算~~~~~~~~~
,以后犯罪,要不要先跟国防部讲:【小国国~~~我要犯罪搂!预备~~起】,国家的庸能无知,怎么可以算在人民的不利益呢??是国家的后知后觉才发现犯罪~~~怎么会算在人民的责任上???
(4)故林毅夫没有【现役军人】的身分,依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项,则应适用【刑事诉讼法】追诉!
4.请问国防部军事检察署、军事法院对本案还有审判权吗??军事审判法如下条文参照:
依照军事审判法第五条:
犯罪在任职中,发现在离职离役后,则必须将该案件【移送至普通法院审理】~~~宪法第九条:人民有不受军事审判的权利~~~~只要一离开军职,就应有受普通法院审判的权利!~~~~所以我不知道国防部在该什么???????没办法!死老陆就是死老陆,不懂法律还乱用法律,国防部军事检察署、军事法院【没有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