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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寄希望於你們!
事實:
林毅夫1952年10月15日生於台灣宜蘭縣,原名林正義。1979年2月16日,林正誼成為金門防衛司令部284師馬山連連長,軍階上尉。1979年5月16日夜,從台灣探家回到金門約一週後,林正誼身上攜帶軍籍證明及機密資料,從金門泅海約2公里到廈門,投奔中國人民解放軍。林正誼的行為並不屬於個案,國共內戰中,國共雙方即存在互相招降對方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更是愈演愈烈,至1990年代台灣海峽兩岸氣氛趨緩後鮮見。

林毅夫身為駐守金門戰地之中華民國國軍軍官,於1979年陣前叛逃之行為,依當時有效之法律,共觸犯至少五項刑事罪:
《戰時軍律》第五條「投降敵人或叛徒者,處死刑。」《戰時軍律》第七條「敵前逃亡者,處死刑。」《戰時軍律》第十一條「無故擅離部屬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發生事變或貽誤軍機者,處死刑。」《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七條「投敵者,處死刑。」《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 (職務業務上洩漏軍機罪)「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由於追訴期限係由負責追訴的機關於得知犯罪事實時開始,而未必自犯罪發生時起算。中華民國政府當時因不知其行蹤而以失蹤結案。但在確知林毅夫就是當年逃亡的林正誼並瞭解案情後,中華民國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於2002年11月18日發佈新聞,宣布調查完畢林正誼(法律文書以犯罪行為發生時的姓名為準)在1979年之叛逃案,並已於11月15日依2002年之《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投敵罪」「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發布對林正誼的通緝令。專案小組主任檢察官表示,林正誼仍在中國官方機構任職,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投敵叛逃的犯行並未結束」,屬「行為繼續犯」,因此援引《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及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所以本案之追訴時效尚未起算,乃由高軍檢依法發布投敵通緝。


1.國防部主張訴追林之上述犯罪是否均為繼續犯??
2.釋字第68號還有拘束效力嗎??(請參考釋字第556號)
3.請問林還屬現役軍人嗎?請參考最高法院69台非字第101號判例(兵役法第20條有修正)以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http://www.fund.gov.tw/laws/L005.HTM第5條第3款
4.請問國防部軍事檢察署、軍事法院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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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0 (by kai709) | 理由: 如果可以的話,討論法律相關爭點可以,但是不要貼政治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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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00:26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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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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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刑法第24條第1項「投敵罪」不僅在處罰現役軍人違反忠貞義務,更在追究其受敵支配所為之利敵叛國行為,參照司法院解釋意旨,其投敵犯行若能證明其確已脫離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等組織,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現因尚無實據證明林員業已脫離中共黨、政、軍等組織,故認其投敵犯行仍在繼續中,仍予以通緝。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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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黨還算叛亂團體嗎???
釋字第556號不是說了嗎 懲治叛亂條例已經廢除了....
比如我現在參加中國共產黨算叛亂嗎.....

如果算的話,大陸人怎能來台灣呢?????????(尤其是中國高官)

我實在不太明白國防部的邏輯.........>為此失眠了很久 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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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00:53 |
janus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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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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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56號 重點在
關於參加犯罪組織是否繼續及對舉證責任分擔之釋示,
與本件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予變更。

《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七條「投敵者,處死刑。」
林正誼仍在中國官方機構任職也沒疑問

自然該論以 犯行仍在繼續中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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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敵者處死刑,請問投敵的那一瞬間行為不是已經完成了嗎(釋68是說參加叛亂組織而不是投敵)
否則怎麼判斷被投是不是敵人!如果依您的說法,中國必須到現在都是敵人,因為犯行在繼續中,所以從他投敵的那一刻到現在中國都應該是敵人!

請找出中國是敵人的法律依據!
我知道動員戡亂時期已經結束、懲治叛亂條例已經廢除!

另外「投敵」與「參加敵人組織」有所區別。投降敵人,未必一定參加敵人組織。參加敵人組織,也未必是以投降敵人之方式為之,兩者的行為態樣不同。釋字68號解釋是針對「參加敵人組織」一事而為解釋,處罰之行為既為「參加」,以「脫離」為行為之終止。然而,「投敵」不等於「參加敵人組織」,應認自「投降」時行為即已完成。至於投降後是否繼續參與敵人組織,或者是否已脫離敵人組織,均屬另一問題。

如果您非常堅持 "自然"該論犯行仍在繼續中
請回學校去問問您的教授這個繼續犯的問題(照您的見解重婚更應該是繼續犯,請您去找看看實務跟學說的見解,重婚是不是繼續犯)!我相信他比較可能能說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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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02:12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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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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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們真是憂國憂民~
不像不才~ 一點感覺都沒~
對於此案~ 個人認為是當時時代環境所衍生~ 的局面,涉及主權.....等。
至於大陸還算不算敵人~不用說大陸,韓國、日本甚至於任何國家都是假想的敵人-->國際上並非絕無"敵人",只要有利害關係存在的可能,今日友人,來日仇人。

至於對行為人之行為到底該不該追訴(現今),應屬涉國際利害關係~
會不會有所變更,未來都很難講~

重婚??   我覺得有能力重婚真好 表情 呵呵~ 開玩笑滴

不過這樣的話題又被新聞拿出來炒~ 表示國考有可能會考繼續犯與狀態犯或相關滴~(亂來~考猜滴)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19:17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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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可以去請教鄭大教授逸哲先生.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2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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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說的敵人不是口語的敵人...
是   投敵者,死刑。
此構成要件中的"敵人",所以必須要用法律來論理解釋,不但不能僅用中文文義解釋,更不能擴張解釋到文義外延範圍以外,此乃刑法總則開宗明義的論理解釋!

2.行為人該不該訴追...國際利害關係....
首先如果您的意思是只訴追時效的問題,那麼就很遺憾,如果法律明定的訴追權時效還要做政治解釋,而且法律還要因為特定的1個已發生的行為另外設計並且去對他以前的行為發生效力,其實已經違背法律的內在規則性(普遍原則)!

3.其實我提出的問題都很簡單,只要把林毅夫的名字改成A,其實您也一定可以答出精緻而有系統的論理解答。
而且你可以去查相關實務見解,其實都是支持本文的想法,您明白這是什麼概念嗎??
就是我國的法院刑事實務見解相對來說是比較保守的,比較站在國家的角度去思考與衡量衝突,而連這樣的實務見解都支持,那到底意味著什麼呢???(還有已退休的地方法院院長暑名投書國防部明白指出該通緝係違法,勸國防部不要再違法通緝、監察院也糾正過國防部)

如果我們心中有跟事務本質無關的雜念與情緒,可能很難做出理性的推論,不能冷靜理性的分析則會壓縮你進步的空間,其實每當我解出一題時,往往不是我背出多少法律制式答案,而是我發現了我心裡所存在的某些盲點與偏執,然後我輕穩的除去這些影響我做出正確判斷的因素,冷靜的重新再思考,1次1次的累積,最後才形成1個屬於自己的系統!
然後又再一次的檢查又重複上面的動作!一直到這個系統能去面對更多各類型的挑戰,並和其他已形成的系統沒有矛盾而又平衡的連繫起來。學習法律絕對不是將自己的時間精力去做反覆的背誦,也不是任由日常生活形成口語、感情、被植入的意識形態來影響自己的思維!
他反而真正應當是成就自己理性獨立思考能力的1個橋樑!

所以其實小的真正期待的不是有人去解開林先生的刑事訴訟案件,而是透過這個問題除去我們心中尚存的一些雜念以及被植入的意識形態!因為我相信解決1個個案可能不能改變世界,但如果大家能有更冷靜的推論能力、更周密的理性思維能力!那麼無論大家從事什麼工作都會使這個世界更進步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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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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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防部主張訴追林之上述犯罪是否均為繼續犯??
《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七條「投敵者,處死刑。」~~~~其實本條應屬【即成犯】!
為何?國家法益是虛擬性的!重在該行為是否有造成人民對國家的不信任或依賴性【如:誣告罪、公務員收受賄絡、妨礙公務………】,均是象徵該行為已侵害了國家法益!所以不管事後有無對國家造成後續侵害~~~~~該行為即成立犯罪!又因為是【即成犯】,所以一投敵【行為即結束、法益侵害亦結束】~~~~~否則若還要等他受敵支配所為之利敵叛國行為,那這樣的處罰有意義嗎??????【如:甲罵乙去死,真的要等到乙死掉了,才會該當公然侮辱嗎?】;也不是繼續犯,因為繼續犯是【持續為侵害法益之行為~~~如:妨礙自由罪】,請問:【林毅夫一天到晚都在投敵嗎??????今天投美國、明天投法國、後天投日本……………而且此30年來每一刻、每一秒都不能間斷歐!因為是連續犯,必須時時刻刻為”投敵行為”】~~~國防部是【法制外的單位】~~~~~是無法律可管的!也是不講法律的,他的話,你能信嗎????

2.釋字第68號還有拘束效力嗎??(請參考釋字第556號)
此兩號解釋,是針對【有罪推定~~~釋字68】來予以批評,林毅夫有無【參加叛國組織且保持聯絡】~~~應由檢察官來舉證!

3.請問林還屬現役軍人嗎?請參考最高法院69台非字第101號判例(兵役法第20條有修正)以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1)現役軍人是指【現在還在當兵的!】,不包括【退伍、離職離役】,因為有軍人的身分,就有保衛國家、對國家忠誠的義務;相對的,沒有此身分,你還會擔心逾假未歸嗎?
(2)所以林毅夫自叛逃至大陸後,就欠缺【服從國家的義務】,也就沒有現役軍人的身分【從叛逃那天算起】;但是林毅夫是在【具備現役軍人之身分】而為【軍刑法之罪】,能應以【軍刑法處斷~~~刑法第一條】
(3)而你一段話,更證明【國防部是【法制外的單位】~~~~~是無法律可管的!也是不講法律的!】
由於追訴期限係由負責追訴的機關於得知犯罪事實時開始,而未必自犯罪發生時起算~~~~~~~~~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以後犯罪,要不要先跟國防部講:【小國國~~~我要犯罪摟!預備~~起】,國家的庸能無知,怎麼可以算在人民的不利益呢??是國家的後知後覺才發現犯罪~~~怎麼會算在人民的責任上???
(4)故林毅夫沒有【現役軍人】的身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則應適用【刑事訴訟法】追訴!

4.請問國防部軍事檢察署、軍事法院對本案還有審判權嗎??軍事審判法如下條文參照:
依照軍事審判法第五條:
犯罪在任職中,發現在離職離役後,則必須將該案件【移送至普通法院審理】~~~憲法第九條:人民有不受軍事審判的權利~~~~只要一離開軍職,就應有受普通法院審判的權利!~~~~所以我不知道國防部在該什麼???????沒辦法!死老陸就是死老陸,不懂法律還亂用法律,國防部軍事檢察署、軍事法院【沒有審判權】!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2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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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也算是法律討論,不能說牽涉人名就變政治議題,只不過國考不考,對個人法律精進還是有幫助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1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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