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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88年訴字第410號
案由摘要: 遺棄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88年版)全一冊 第 29-33 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漢
右列被告因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九二六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陳錫漢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對於無自救力
之人,依法令應扶助,而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陳錫漢係漢昌機車行之實際負責人,並以駕駛小貨車載運機車零件為其附隨業務
,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二十二時四十分許,駕駛車牌00-0000號
自用小貨車載運機車零件送往客戶而執行業務,沿彰化縣社頭鄉○○路由南向北
方向行駛,至該路與中山路設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
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乃疏未注意
,竟闖越紅燈,駛入上開交岔路口,適有洪景文騎駛000-000號機車,沿
燈光號誌為綠燈之員集路由北向南往田中鎮之方向行駛至該地點,陳錫漢煞車不
及,因而撞及洪景文騎駛之機車左側車身,洪景文人、車倒地,致受有頭部外傷
而昏迷。陳錫漢於撞及洪景文後,對無自救力之洪景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不得駛離,竟不為洪
景文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逕行駕車駛離現場。經駕車在後之路人陳錫堅報警將洪
景文送醫急救,洪景文延至翌日(即十六日)凌晨三時五十分,因頭部外傷導致
腦挫傷,傷重不治死亡。嗣警察機關因現場證人陳錫堅誤記陳錫漢所駕小貨車之
車號為九五一六號而循線追索尚未查知肇事者前,陳錫漢即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
六日凌晨四時四十五分許,由村長張森波培同至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
所自首而受裁判。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驗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陳錫漢固不否認右揭時地駕車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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