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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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各推不推定的問題 我做以下整理 按依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以行為時法律有名為規定者為限..反面當然解釋,無規定就無犯罪便無刑責,又按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被告被證明有罪之前,推定其無罪 又同法規定檢察官應負責舉證被告有罪,並且指出具體證明方法.. -->法定無罪推定原則,在讀刑法時一定常唸到不利禁止類推,有利者得類推, 這在訴訟程序,學說應該有相同之適用,實務也有作此認定
在上面我所提到的判決中,裡面有提到,聯合國人權公約中,亦有相同之類似規定,又人權公約究非我國法律,故得否以此作為國內法源,實務解釋中有說到這點,請原諒我忘記哪一號解釋,又人權公約經過我國立院決議,且我國立法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法理由有提到此點,综合來說,人權公約得做為法源依據為判決基礎 -->刑事訴訟法154條第1項,無罪推定原則已立法明文,又配合同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解釋我就省下拉,沒證據或證明犯罪不足,法官只能依法判決無罪,這也是法定推定原則.證據有疑要做有利被告之認定,若法院職權介入調查,恐將形成糾問制度, 因為裡面還有一些公益和被告人權維護,話題比較雜,省略 jean790102 ,我想對你說的是,如果檢察官都已經清楚證明被告有罪,法官能不能在對被告推定無罪,我想應該是不能拉,因為法官依法定證據方法,經過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已經形成了有罪心證(毫無合理懷疑的心證,100%有罪心證) ,如果檢察官舉證只有形成法官有罪心證只有50%(請用你的感覺,可能這各壞蛋有殺人吧),換成你是法官,你是否會下殺人有罪判決判處被告他無期徒刑 , 你下的了這各判決嗎?所以如果不下有罪判決,勢必就得下無罪判決,<法律不需有明文,除經證明外, 法官便可以推定有利被告,>刑罰是帶給人痛苦的,所以刑事法律不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罪,否則該法律則違反憲法 侵犯人權.... 應該不只無罪推定,還有重罪羈押的理由檢察官必需舉證到法官認為被告真的有滅證 串供 逃亡之相當性 ,否則法官不應該羈押被告(理論上是這樣),這你可以看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大法官解釋文665號, 請你用法感自己感覺一下 ,我快漏餡拉,(我只是裝有學問的小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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