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55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unnydd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
請各位幫我解釋一下民法314條的意思,又為什麼同條第二項其他之債,於債權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13 07:17 |
LASER10227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清償地:
簡而言之就是交付地,為債務人發生給付最後階段的地方

就像你買車,你跟經銷商發生的清償地就是車商(交付地),

除非賣方因未約定買車地點的時候,才以居住地為給付之所。

以上是個人小解,可能還需要板上其他更諳熟的人來補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2-01-13 08:27 |
LASER10227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了,補充一下。

非本科生練法律的思維會與血統純正的大不相同。

因為我們都沒有念法學教學原理。

建議早點去補習班,有人代會比較快。祝你成功囉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13 17:5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9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