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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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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4號  12月30號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本院釋字第五四七號、第五八四號、第五九六號、第六0五號、第六一四號、第六四七號、第六四八號、第六六六號解釋參照)。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六八二號解釋參照)。
        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一00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就有關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亦同;上開第四目規定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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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31 0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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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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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694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其他親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違憲。

年齡限制違背鼓勵國人孝親目的,大法官認為年齡限制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已滿20歲而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導致這些親屬或家屬可能無法獲得扶養,違背鼓勵國人孝親目的。

另,這項規定除以受扶養者無謀生能力為要件外,年齡之限制要件並無大幅提升稅務行政效率的效益,卻對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的權益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解釋文指出,無謀生能力者不因年齡而改變須受扶養的需要,對扶養的納稅義務人來說,是相同的財務負擔,所得稅法的年齡限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從該解釋公布日起,屆滿1年即失效。

嘛,至於失效期間啥的,不用太去在意,因為大法官解釋一出,不利人民的法規較會訂在這一年內訂定這時期適用的個過渡條款,既然是有利於人民,立法院應該很快就會修法改法條的內容了。到時看新法條的規定怎麼辦,就怎麼辦囉。 表情


天蒼蒼野茫茫,惟俺懶散似豬羊──俺娘是這麼說我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31 1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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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剛去查了一下,新法已經修訂出來了。
參閱連結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7
給您作為參考~~ 表情


天蒼蒼野茫茫,惟俺懶散似豬羊──俺娘是這麼說我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31 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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