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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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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释??
 释字第694号  12月30号
 宪法第七条所揭示之平等原则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要求本质上相同之事物应为相同之处理,不得恣意为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本院释字第五四七号、第五八四号、第五九六号、第六0五号、第六一四号、第六四七号、第六四八号、第六六六号解释参照)。法规范是否符合平等权保障之要求,其判断应取决于该法规范所以为差别待遇之目的是否合宪,其所采取之分类与规范目的之达成之间,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关联性而定(本院释字第六八二号解释参照)。
        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四目规定:「按前三条规定计得之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下列免税额及扣除额后之余额,为个人之综合所得净额:一、免税额:纳税义务人按规定减除其本人、配偶及合于下列规定扶养亲属之免税额;……(四)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合于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条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满二十岁或满六十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一00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四目规定,就有关以「未满二十岁或满六十岁以上」为减除免税额之限制要件部分亦同;上开第四目规定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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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31 02:44 |
jeans510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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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释字第694号解释: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4目规定,纳税义务人扶养其他亲属须未满20岁或年满60岁始得减除免税额,违宪。

年龄限制违背鼓励国人孝亲目的,大法官认为年龄限制将影响纳税义务人扶养已满20岁而未满60岁无谋生能力者的意愿,导致这些亲属或家属可能无法获得扶养,违背鼓励国人孝亲目的。

另,这项规定除以受扶养者无谋生能力为要件外,年龄之限制要件并无大幅提升税务行政效率的效益,却对纳税义务人及其受扶养亲属的权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解释文指出,无谋生能力者不因年龄而改变须受扶养的需要,对扶养的纳税义务人来说,是相同的财务负担,所得税法的年龄限制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应从该解释公布日起,届满1年即失效。

嘛,至于失效期间啥的,不用太去在意,因为大法官解释一出,不利人民的法规较会订在这一年内订定这时期适用的个过渡条款,既然是有利于人民,立法院应该很快就会修法改法条的内容了。到时看新法条的规定怎么办,就怎么办啰。 表情


天苍苍野茫茫,惟俺懒散似猪羊──俺娘是这么说我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31 11:49 |
jeans510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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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刚去查了一下,新法已经修订出来了。
参阅连结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7
给您作为参考~~ 表情


天苍苍野茫茫,惟俺懒散似猪羊──俺娘是这么说我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31 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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